钱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卡被盗的情况也不断暴露。那么,持卡人需要偿还信用卡被盗的刷子吗?如何分担被盗的责任?详细介绍三四个小系列。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银行浙江分行签发的开户信用卡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共计31600元。三笔交易的签购单都是张-强,另一笔交易没有签购单。阿-凡接到短信通知后,立即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并报警,然后将上述信用卡带到厦门市集美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调查。此后,由于阿-凡未能按时将透支款还给银行,双方于2015年3月上法庭。
法院发现,阿-凡的信用卡在G银行办理,有副卡但未启用。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银行申请拒绝交易,并将所有材料发送至G银行指定的邮箱。根据阿-凡提交的信用卡消费明细,该卡于2014年12月18日有转账记录,交易金额为收入2300元,交易地点为杭州。双方在审判中确认,四笔刷卡交易中的一笔金额为2300元。由于没有签署购买单,刷卡交易成功申请拒绝付款。另外三次刷卡交易申请拒付不成功。
法院还发现,公安机关从邮政储蓄银行浙江分行获取了相关证据。邮政储蓄银行回答说:查询商户代码后,商户为上海商户,建议通过上海邮政储蓄查询。阿-凡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信用卡账户逾期,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估。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盗窃责任引起的信用卡纠纷。在G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G银行有义务确保信用卡资金的安全,有能力识别信用卡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作为信用卡持卡人,阿-凡有义务妥善保管信用卡,正确使用密码。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的签名是阿-凡,四笔有争议的交易中有三笔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审核持卡人签名的基本能力。一般来说,当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时,不可能允许发生争议消费交易。因此,可以确定争议的信用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阿凡因盗窃透支四笔争议没有过错,G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本案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阿-凡不承担29300元以外三张信用卡透支的责任,G因上述原因,银行应民银行征信中心因上述原因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一审判决后,G银行拒绝接受,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设施缺陷是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陈-杰分析,阿-凡在G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制作伪卡,G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阿-凡使用卡不正确,信用卡密码泄露,可见,G银行发给阿-凡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足是阿-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和复制的主要原因。他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窃造成的信用卡资金损失,表明G银行和特殊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和设施在识别信用卡真实性方面存在缺陷,是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G银行声称应对信用卡密码意外泄露承担责任,但未能证明信用卡泄露密码或不正确使用信用卡行为,从信用卡消费记录的争议,也难以确定信用卡在不安全的地方使用信用卡,因此G银行对信用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