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两家机构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短期保险)。短期保险承保账户期限在180天内的汇款风险主要用于(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待商业信用是支付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保险还可以扩大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中长期保险)可分为三类:买方信用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保险的收汇风险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BOT、BOO或以境外合资等形式设立企业。
(3)与出口相关的履约担保保险(以下简称担保保险)。担保保险分为直接担保保险和间接担保保险。直接担保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担保、发放履约担保保险等。;间接担保保险包括承保进口人不合理没收出口人的银行担保。
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保险是以买方信用额为责任上限,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进行信用调查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的买方信用限额可以回收,即无保险赔偿责任的,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按照原付款方式和约定的限额向进口商出口。为此,企业需要申请短期信用保险的,应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向机构投保短期保险,并向机构提供进口人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以及已知的进口人信用信息,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经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组织发货。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请要求。由于中长期保险金额大,还款期长,风险程度远大于短期保险。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应特别注意按规定提前实施保险事项。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逐一实施中长期保险:
(一)企业应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提交保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l.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制定信用方式、信用条件等。(进口商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
3.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信用材料;
4.借款人或贷款银行(在中国提供买方信用时)的名称、地址和信用状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信用状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外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业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的商业部分;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所需的其他文件。
(2)经办机构收到上述保险申请及附件后,应当对保险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国家政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的,应当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
(3)进出口双方就商业合同条件、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就相关出口信用协议条款达成协议后,经办机构将审批整个项目和所有合同文件,核实保险费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根据国家政策,代表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具体的保险业务。为保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运行,经办机构不得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处理保险事项:
(一)未经代理机构同意,擅自承诺或签订合同。
(二)先出运后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出口信用保险的申请步骤
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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