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与海上运输相连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根据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所有损失,又称全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变质,不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的损坏。虽然没有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经保险人核实后确定全损。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是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洋损害。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所有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相关救援受益人(即船舶、货运、运费收入人)按救援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理算(Adjustment)。
没有共同的海洋损害性质,巨大的损失没有达到完全损失的程度,称为单独的海洋损失。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单方面利益损失。
根据保险条例,无论保险类型如何,海上风险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共同海上损失都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因为货物没有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将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以赔偿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