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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

  在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保险合同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索赔、索赔和追偿和解更为常用。海事仲裁也是涉外海上保险纠纷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可以,保险各方应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并采取海事诉讼。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并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案件很少。海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为第三方责任的,依法取得代位权,向第三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海上保险人追偿涉外因素多,比较复杂,要注意追偿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适用诉讼的法律。在海上保险诉讼业务中选择地提起诉讼(Forum Shopping)显而易见的重要性。择地诉讼的存在是由于各国立法不一致、船舶经营的国际流动性和对物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差异。在择地诉讼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船东责任限制制度、法律和律师的能力、经验、效率和声誉、各国法律关于扣船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货币和利息索赔的规定以及船舶的运营路线。就中国海上保险人而言,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尽量选择在与中国关系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起诉,并选择有利于追偿的法律。海上保险人应当提前研究有追偿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差异,选择诉讼地点,然后选择有利于诉讼适用的法律。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

  第二,如果需要追偿,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海上保险人追偿的目的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如有必要,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以防止第三人转让财产,使判决无法执行。具体措施通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财产,或要求第三人为索赔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海上保险人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满足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要求。事故发生后的有效证据和调查取证在海事诉讼中极为重要。文件是确定过失的有效方法。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和其他有关方合作,收集第三方承担海事责任的证据。保险人还应保留保险合同和有关文件,以证明海上保险人对索赔权的权益。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海事律师基于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参与海事诉讼。海事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海事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委托精通法律、熟悉诉讼的律师,确保诉前调查的及时性、文件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规定的正确性,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国际和国家有关海商立法规定了海事请求权的时间。《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民法理论中的时效性是指某一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后的法律后果。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诉讼期间,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为两年,包括海上客运合同、航行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和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为三年的油污损害赔偿。暂停和中断海事时效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致。一些国际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时效免除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方忽视或故意拖延保险人在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的限制。中国《海商法》第二百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章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有权按照本章的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如《中国海商法》第218条)投保第三人责任,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也可以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代位追偿第三方责任时,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以降低赔偿率,区分责任,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减少海损事故,有利于海运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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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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