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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上保险 运输货物损坏被拒赔

专业从事货运的苏女士为了业务方便,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简化了其为货物办理保险的手续。但2003年5月,苏女士的一批损坏的货物因为手续不齐被保险公司认定没有投保,拒绝进行赔偿。为此,双方闹…

为了方便业务,专业从事货运的苏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简化了为货物办理保险手续。但2003年5月,由于手续不均匀,苏女士的一批损坏货物被保险公司认定不投保,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在罗湖区人民法院闹事。经审理,法院认为苏女士确实没有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案件回放

  2002年12月,在深圳从事专业货运的苏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统一保险和承运人责任统一保险

  同时,承保上述相关责任保险。为方便起见,双方同意,苏女士只需在每次发货前填写预约保险的《运输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保险公司,以示通知她开始保险;保险公司收到传真后,加盖公章将其传回苏女士,以示承保。这样之后,每次发货前都不用签发保单,只需事后补签保单即可。假如货物出险,苏女士可以为该批出险货物补签保单作为索赔依据。

  但半年后,一直合作良好的苏女士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2003年5月,苏女士从深圳运送了一批树脂胶等货物到济南。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道路不均匀,她发现所有的树脂胶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了约6万元的损失。当苏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她得到的答案是拒绝赔偿,因为这些货物根本没有投保。经过一年多的谈判失败,苏女士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货物的保险赔偿和利息,共计7万多元。

  法庭辩论

  原告:货物已按约定保险

  苏女士说,在2003年5月将树脂胶货物从深圳送往济南之前,她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填写了通知,并将其传真给了保险公司。苏女士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她的货物应该被视为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行全额索赔。

  苏女士说,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信息后一年多内无故拖延,并利用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为了恶意逃避赔偿。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货物缺乏手续,没有保险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所说的树脂胶和其他商品根本没有投保。双方签订的是预约保险合同。所谓预约保险合同,是指苏女士有义务以事先约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承保;但这并不意味着苏女士运送的每批货物都被保险公司保险。双方必须同意每批货物的具体保险方式,以便判断一批特定货物在运输前,根据双方的协议,苏女士应在每次发货前填写预约保险运输通知,并加盖公章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后加盖公章传递给苏女士。只有在完成整个程序后,货物才能被视为保险。但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她在发布树脂胶之前将相关材料传真给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加盖公章以承保。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批货物没有保险,所以没有索赔问题。

  法院判决: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有关协议,按照约定的保险方式,即填写预约保险运输通知,加盖公章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后加盖公章传递给苏女士。但在审判过程中,苏女士没有证明她将预约保险通知传真给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盖章承保。因此,苏女士主张不能建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必须按合同办事

  广东启信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天生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是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协议。首先,双方必须遵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预约合同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货物是否投保。关于货物如何被视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但苏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按照约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法院不可避免地认定该货物没有被保险。归根结底,苏女士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导致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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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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