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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流程中的外贸运输保险工作

一、外贸运输保险投保:货物出口流程中,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

一、外贸运输保险投保: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按FOB或CFR对于术语交易的出口货物,卖方没有义务申请保险,但在交货前,卖方仍承担从仓库到装载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在此期间安排保险事项。按CIF或CIP对于术语交易的出口货物,卖方有责任办理保险,一般应在货物从仓库运输到码头或车站之前办理保险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多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提前签订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承担自动承保责任。

二、保险金额确定及保险费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格的10%计算,增加的10%称为保险奖金,即买方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率(Premium Rate)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类型货物的赔偿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和目的地确定。保险费按保险费率表计算,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术语。鉴于保险费是以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金额计算的,两个术语的价格应按以下方式转换。

CFR价格由CIF转换为CFR: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CFR转换为CIF价格: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保险金额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计算,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价值计算,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计算规定的平均费率;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按平均运费率转换为CFR货值,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三、在货物出口过程中保险文件: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常用的保险单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0,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由于保险的其他内容和形式不同,海上保险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运费保险单、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单等。除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货物段填写的数量和标志)、运输工具、保险分类、起止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外,还附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需要补充或删除保险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可以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者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向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以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存款的文件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文件。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文件,证明货物已投保,保险合同已生效。证书上没有保险条款,表明按照本保险人正式保险单中规定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简化保险单的形式。

四、如何对进行外贸运输保险保险索赔:

是指被保险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申请保险,卖方应在交货后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发现损坏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当向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为方便中国出口货物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查损失,中国保险公司在100多个国家设立了检验或理赔机构。对于中国进口货物的检验和索赔,相关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应当在港口或者其他收货地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当被保险人知道或发现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场。保险人应当会同有关方进行检查,调查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的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并发布联合检查报告。

2.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损坏痕迹,整件货物短缺或散装货物已损坏,应立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损坏或短期证明。货物损失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当首先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者声明保护索赔权。保留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必须将受损货物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追偿第三方责任方。保险人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货物损坏后,有责任采取可能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抢救、防止和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在不履行救援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救援,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

4.准备索赔证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运输单据、商业票、重量单、包装单、检验单、损坏、短证明、向承运人和其他第三方责任方要求赔偿的信函或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出索赔金额及其计算证据,以及相关费用项目和用途。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从最终卸货地卸货运输工具时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五、在洽商外贸运输保险条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在货物出口过程中,一些国家规定,这些国家有40多个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进行。如朝鲜、缅甸、印尼、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我们不应该按照CIF的价格成立这些国家的产品。

2.如果外国客房要求我们按照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根据客房的要求在合同中签订。由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对世界货运保险业务影响很大,许多国家采用这一条款进口货物保险。

3.通过托收方式收集外汇的出口业务,设立价格应争取以CIF的价格进行交易,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付货物后,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我们的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买方的赎回表,并向买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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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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