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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引出货运险错赔案

1996年12月26日和1997年1月6日,个体工商户朱杰两次在四川蓬安县收购红桔3600件,共120吨,起运时。他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投保了铁路运输综合险,交保费8O0元,运到期限…

1996年12月26日和1997年1月6日,个体工商户朱杰在四川蓬安县两次收购红橙3600件,共120吨。他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保财产保险营山县分公司投保铁路运输综合保险,缴纳保费8元O0元,到期9天。1997年1月4日和1月15日,两批红桔从三汇火车站运往河北廊坊火车站。朱杰到站取货时发现红桔腐烂。廊坊火车站货运记录显示,第一批红桔腐烂80190%;第二批腐烂85%。朱杰将货物损坏情况报告中保财产保险营山县分公司。该公司及时委托中国保险廊坊分公司进行调查。廊坊分公司作出调查报告确认:两批货物实际价值7.776万元,总损失6.1668万元,营山县分公司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这是中保财产保险营山县分公司承担的第一起铁路货运保险赔偿案。为批准损失并及时赔偿,公司派人到廊坊进行赔偿,以免赔偿损失的20%与业主达成协议,并于1997年5月21日交付朱杰赔偿金4.48万元。
朱杰赔偿后不久,以营山县分公司只赔偿部分损失为由,向蓬安县入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4.4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1.5万元的杂项费用和资金利息。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时认为,营山县分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朱杰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单方面扣除20%的免赔率,造成纠纷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营山县分公司在回应诉讼时发现,《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除红橙腐烂外,即提出反诉,最终获得支持。莲安县法院裁定营山县分公司全额赔偿保险金6.1668万元,扣除已赔偿的4.48万元,还应赔偿朱杰1.6868万元,并在1997年5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
营山县分公司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因是,承保红橙的执行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发布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新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腐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除外;两批红橙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9天内到达,比托运人允许的运输到期提前15天6天。因此,上诉人认定原赔偿朱杰的4.48万元保险金确实是错误赔偿,要求撤销原判,并命令朱杰退还错误赔偿的保险金。
1998年8月17日,南充市中级入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营出县分公司自愿与业主朱杰协商后,朱杰已接受向朱杰赔偿4.48万元。到目前为止,双方的保险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同时,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予以撤销。驳回朱杰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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