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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风险基本常识

外来风险的损失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不按损失的程度区分成全损和部分损失,而是按造成损失的原因分类,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依据。分成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

  外部风险的损失是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根据损失的程度来区分整体损失和部分损失,而是根据损失的原因来分类,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基础。分为一般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造成的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也会造成费用,主要包括救援费用和救援费用。所谓救援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保险单受让人在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事故时,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措施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在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后支付的报酬。
  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与海上运输相连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根据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所有损失,又称全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变质,不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的损坏。虽然没有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至日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经保险人核实,推定全损需要确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是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洋损害。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所有牺牲和费用,由相关救援受益人(即船舶、货物、运费收入人)按救援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没有共同的海洋损失性质,巨大的损失没有达到完全损失的程度,称为单独的海洋损失。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单方面利益损失。
  根据保险条例,无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类型如何,海上风险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共同海上损失均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因为货物没有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将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以赔偿全部损失。
  风险 保险业将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部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A.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 自然灾害只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一般自然力造成的灾害。 事故主要包括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
  B.外来风险 外部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 一般外部风险。指盗窃、破碎、渗漏、污染、潮湿和加热、串味 锈、钩损、短、淡水雨等。 特殊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军事、政治、行政法规造成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足、拒绝等。
  保险利益 保险人承保的目标是保险的对象。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的不是保险目标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目标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目标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目标有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体现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对保险目标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上。FOB、FCA、CFR通过CPT达成的交易,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一旦损失,买方的利益就会损失,因此买方有保险利益。
  因此,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在货物穿越船舷之前,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投保的保险范围。以CIF和CIP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有货物所有权,当然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起运地起运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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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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