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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空白货运保险单获赔近十万元

托运公司将货物投保后,得到保险公司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保单,且在货物运抵发现损毁后才交保费,结果法院判定该保单自签订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理赔  使用空白保单获赔近十万元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公司签订的保…

  托运公司投保货物后,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空白保单,并在货物抵消损坏后支付保费。因此,法院判定该保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理赔

  使用空白保单赔偿近10万元

  如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空白的,在理赔案件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近,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奇怪的保险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最终获得了近10万元的保险赔偿。

  签订合同半个月后才交保费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分别是北京嘉德机电公司和人保北京东城分公司。2005年7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顺百顺托运公司将价值80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新疆和田市。7月26日,顺百顺公司与人保北京东城支公司签署了号码×××15号货运保险单(以下简称15号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费为1500元。

  2005年8月8日,顺百顺将北京嘉德机电公司的货物运至和田,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顺百顺随后通过电话向当地人保公司报案,但未得到答复。8月10日,顺百顺公司通知被告发生事故,并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自行填写保单

  保险货物损坏,保险公司应理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确定损失,索赔,原因是其调查委托保险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多个空白保单加盖保险公司业务印章,保单由顺顺公司员工填写,有反向保单。

  到目前为止,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持有的15号保单的签字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前14号保单的签字日期为2005年8月3日。保险公司认为顺百顺公司是事故发生后才填写的保单,即倒签保单,原告于2005年8月10日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核实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但原告未按照保险条款向当地人民保险分公司报告,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

  加盖公章的保单自签字日生效

  记者在访问案件时了解到,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提出保险要求,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审判中认定,本案涉及的15号保单明确填写了保险承保事项,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因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已就运输保险达成协议,签订日期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顺百顺公司于8月10日将保险费交付给被告,但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法官说案

  案件审理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凭证签发后,被保险货物从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地点运出时,被告应承担保险标的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自2005年7月26日起,顺百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中记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编号与保单签订时间无必然联系。

  北京东城法院认定,原告交付给顺百顺公司的货物损坏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金额,以原告提交的维护清单和维护费用发票、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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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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