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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运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所有在国内河流、河流、湖泊和沿海水路运输的货物都可以作为本保险的目标。

  第二条 以下货物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注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石、珠宝、古董、古董、古董、古董、古董、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牲畜、家禽、鱼类等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单规定的保险单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保险人对下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雨、洪水、海啸、悬崖崩塌 突发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碰撞、搁浅、碰礁、桥码头坍塌;

  (三)船舶因上述两种沉没失踪;

  (四)装载、卸载或转载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一般惯例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因救援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除基本保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 货物因碰撞、挤压而破碎、弯曲、凹陷、断裂、开裂;

  (二) 货物因包装破裂而损失;

  (三) 液体货物因碰撞或挤压力损坏容器(包括密封)而泄漏,或液体储存的货物因液体泄漏而腐烂变质;

  (四)盗窃损失;

  (五)雨水造成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抢劫、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质量差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失、污染、变质、损坏造成的基本缺陷和特征;

  (5)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六)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因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是从保险单(凭证)签发后,保险货物从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地点运出,到保险单(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地点终止。但是,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载运输工具后15天。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根据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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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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