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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联合运输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得到经济补偿,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货物生产和货物流通,特别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承保险的其他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雨、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悬崖崩塌、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
2.运输工具碰撞、搁浅、礁石、倾覆、沉没、欺骗或隧道、码头坍塌造成的损失;
3.装卸或转载时,因包装质量差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损失;
4.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一般惯例分摊共同海损的费用;
5.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因救援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2)综合保险:除基本保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振动、碰撞、挤压造成货物损失、弯曲、凹陷、断裂、开裂或包装破裂;
2.液体货物因振动、碰撞或挤压造成的容器(包括密封)损坏或液体泄漏造成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货物无法提货的损失;
4.雨水造成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是从发放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开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存储地点开始,到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存储地点结束。但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后1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由于包装不良,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整个过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盗窃和整个提货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凭证时,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规定。还应当接受和协助保险人检查和防止保险货物的损坏,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救援和保险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者拒绝赔偿一项或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和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抵押保险凭证和目的地的收货人应当在当地第一个仓库或者仓库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在十日内与受损货物一起检查,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文件: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出具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支付的直接费用文件;
保险人收到上述索赔文件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实是否赔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赔偿金额应当在十日内赔偿。
第十二条 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保险金额按货物价格确定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按货物价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按货物价格确定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按货物价格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仅限于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保险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格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货物价格的比例计算赔偿损失金额和支付的救援保险费用。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救援或者保护货物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赔偿一个或者全部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保险人也可以先给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作价折扣给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损失后的第二天起,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交必要的文件或者不收到应得的赔偿的,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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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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