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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

根据所述:12.1.1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12.2.1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根据所述:

12.1.1

如果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将启动该公司股票的退市程序。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退市规则

第二节强制退市重大违法行为

12.2.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应当终止上市;

(2)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终止上市。

12.2.2

涉及第12家上市公司.2.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效判决;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十条作出有罪有效判决;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达到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亿元,超过两年披露的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净利润总额超过5亿元,而且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净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虚假记录的利润总额超过5亿元,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有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虚假记录总额超过5亿元,而且超过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总额的50%(计算上述总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绝对值再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2.2.3

涉及第12家上市公司.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其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情形;

(3)根据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认为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本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

(三)本所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强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规定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开始退市:

(一)大部分主营业务停滞或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日常经营无法维持;

(3)营业收入或利润主要来自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4)营业收入或利润主要来自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12.4.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1)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或追溯重述后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三)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发表意见或者否定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披露的年度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触及第一、第二项;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4.9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第122次.4.第二条退市风险警告实施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告并披露:

(一)第12.4.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何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留审计报告;

(三)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4)超过一半的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纠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预警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预警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强制退市规范类

12.5.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1)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未改正; 

(二)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未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披露;

(3)由于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未改正;

(4)由于信息披露或标准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在股票停牌后2个月内未改正;

(5)由于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的变化,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股票停牌后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以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组、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规范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况:

(一)公司失去的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绝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规范经营缺陷,情节严重。

12.5.7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第122次.5.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实施退市风险警告后,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股票的退市风险警告:

(一)因第12.5.第一款第一款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12.5.第一条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有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12.5.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2个月内,超过一半的董事保证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第一款第四款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规范,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第一条自退市风险警告之日起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配问题,股本总额或股权分配重新满足上市条件;

(六)因第12.5.第一款第六项退市风险警告实施后,公司可以依法强制解散。

12.5.8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第122次.5.第一款第七项实施退市风险警告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股票的退市风险警告:

(一)完成重组计划;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4)由于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方为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组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2.5.9

符合第12条要求的上市公司.5.7条、第12.5.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后及时披露,并说明退市风险警告是否会向本所申请撤销。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其股票的退市风险警告和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122条.5.7条、第12.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2.8.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份在本所的交易,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所股份的交易,并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其他收购人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销;/p>

(七)解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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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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