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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根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个人债权…

为落实《个人债权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根据《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规范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

  一、个人债权认定标准

  (一)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的基本标准,权属明确。

  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独立关闭,或者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关闭,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不同。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存入客户账户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财务管理收入和信托收入的,不属于混合。

  2.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委托理财业务,受托人按合同约定经营。

  所有权明确、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财务管理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包括在收购范围内。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财务管理和信托,根据合同判断其所有权和性质,符合收购意见的,可以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材料不一致的,不包括在收购范围内。

  (二)处理三方监督委托的财务管理

  三方监管委托财务管理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与客户和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本账户,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财务管理行为。

  对于所有权明确、未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督委托财务管理,客户账户中的资产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包括在收购范围内。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督委托财务管理,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追究第三方责任。

  (三)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

  多个人以机构的名义聚集在一起,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未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协议,即个人以机构的名义委托财务管理。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当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按照谁筹集资金,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1)确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经纪业务客户在证券公司出售证券获得的所有资金(减去经纪佣金等合法费用),持有证券获得的股息、现金股息、债券利息和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

  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

  客户必须有真正的资金投入。

  在识别过程中,客户应能够提供有效的文件和证书,包括个人投资者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等合同。

  (二)正常经纪客户的识别和处理

  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的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下情况不属于正常的经纪客户:

  1.经纪业务正常以外的合同关系;

  2、证券公司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委托财务管理或贷款收入、中介费等额外收入;

  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发出单方面承诺的;

  4.有证据表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

  如果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有异常的经纪业务关系,如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收购时应扣除相关资金。

  (三)以下情况认定账户内资金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以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虽然没有开户信息或开户信息不完整,但资金投入是真实的,账户已经实际管理和控制;

  2、处置前(不包括处置日),委托财务管理或贷款关系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支付终止),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3、存在融资、资本配置账户(委托金融业务除外),账户剩余资金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定义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非法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

  2、客户承诺资金或者证券存入或者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者不使用的;

  3.证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户支付退还佣金外收入的费用。

  (5)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

  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

  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壳公司和关联方投入的资金;

  3.证券公司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和实际控制账户中的资金;

  4、客户与证券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财务管理或资金借贷关系的,其账户中的资金。

  关联方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

  三、识别和处理其他事项

  (一)其他个人债权的认定

  以下债权认定为个人债权:

  1、个人客户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持有贷款合同或文件;

  2、居民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各种债权凭证,包括以金融机构名义出具的国债保管单和债权凭证;

  3.存放在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股票和其他合法债券)。

  除相关债权凭证外,债权认定标准还应具有真实的资。

  (二)因挪用信托财产形成的个人债权认定

  挪用信托财产形成的债权,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登记确认个人债权或者机构债权。同一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有多项信托受益权的,应当按照同一人的债权累计确认个人债权金额。

  信托受益人在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前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信托受益人确认债权的性质和金额。

  (三)个人债权收购金额的认定

  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利率不包括在收购范围内。金融机构向客户支付的高利率,即挪用的合法债券扣除其票面利息和其他个人债权中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从客户收购本金中扣除。

  (四)正常经纪客户挪用证券的处理

  金融机构挪用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回购融资或者以其他侵权方式处罚的,应当按照挪用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筛选,严格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证券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类客户和经办人必须签署声明,承诺不隐瞒或销毁有关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收购资金的客户和经办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回资金。

  (5)以个人名义严格审查机构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

  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相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和机构之间没有投资或债务关系;

  2.开户人属于机构相关人员,开户人无法提供合法资金来源证明;

  3、因资金向相关机构和机构控制账户支付收入(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财务收入的除外);

  4.有其他证据表明该账户属于该机构。

  关注以下债权,认真核实:被处置证券公司和经办人认为属于机构的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机构的债权;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的债权;相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本往来关系的债权;巨额(100万元以上)的债权;与机构有复杂资本往来关系的其他债权。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上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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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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