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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上交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交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我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赎回规则(试行)通知

  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我院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认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认购、赎回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认购、赎回和转让托管的行为。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认购、赎回、托管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认购、赎回和托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成员在交易时间内认购、认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即以金额填写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为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业务。

  本所通过市场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格揭示了开放式基金前一个交易日每100份基金份额的净值。

  第七条 投资者认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认购、股份赎回的方式,即以金额填写认购申请,以股份填写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赎回价申报,每次认购金额必须为100元或其整数倍,每次赎回金额必须为整数份额。

  第八条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或赎回时应得的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认购赎回率,按照投资者认购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九条 应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额的认购和赎回。

  第十条 本交易系统可为投资者提供转让托管相关服务。投资者必须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才能办理基金股份转让托管业务TA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通过交易系统认购、认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公开披露信息送达本所。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本所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认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设定,并在《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认购、认购、赎回、托管的技术服务,维护系统的安全运行。因不可抗力、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所不对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语言的含义如下:

  认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

  认购: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基金份额。

  赎回:在开放式基金开放日,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将基金经理出售基金份额以收回投资。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TA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证券账户注册的中国结算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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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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