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发放权证的方案。权证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有其自身的经营特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书的问题,应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积累一定经验后,应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投资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使用基金财产投资证书试点通知如下:
1、基金可以持有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取得的权证,并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售该部分权证或行使权证。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发行的权证。
3、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使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协议,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权证投资计划并公告。权证投资计划应当列出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1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点,制定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内约定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基金管理人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2)项、(3)项和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
7、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通过权证投资转让利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诚信义务,谨慎勤勉,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