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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开放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认购、赎回(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认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1.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认购、认购、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受投资者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认购、赎回。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认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投资者必须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进行认购、认购和赎回。
  2.2.上海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证券账户数据变更,按照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投资者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认购、认购、赎回业务前,应与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外基金经理及其代销机构销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经理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公司开放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外募集资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3.3.上海证券账户认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转让、司法协助等业务。TA系统办理。
  3.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认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由公司统一TA系统发送给基金经理。
  3.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认购认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托管给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原基金份额因权益分配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原基金份额登记日托管的现场证券经营机构。
  3.6.投资者只能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基金份额申报赎回。
  拟委托其他现场证券经营机构赎回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的交易手续;委托场外基金经理或者其代销机构赎回的,应当按照下列第四章的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3.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确保投资者基金份额托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投资者基金资产的安全,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转托管
  4.1投资者可以向场外基金交易所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场外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或者将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经营机构。
  此类转让托管仅限于证券账户与场外基于其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
  4.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给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流程:
  (1)投资者在办理转让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在场外转让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
  (2)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基金份额转让托管,注明转让人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
  (三)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减少投资者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4)投资者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可在场外转让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查询转让基金份额。
  4.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流程:
  (1)投资者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申请基金股份转让托管,注明转让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其中转让托管数量为整数;
  (二)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减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3)投资者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查询转让托管转让基金份额。
  第五章 认购、认购、赎回
  5.1.上证所现场认购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金额;
  (二)T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日内所有场内认购申报数据传递给公司;
  (三)T日末,公司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外认购数据,生成认购交易,确认数据传递给基金经理;
  (四)T+1日,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末,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到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募集期内每个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募集期结束时按下列流程处理:
  (一)N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售日);
  (二)N+2日(N+2日认购资金不足时,顺延至N+3),公司将所有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外认购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最终确认;
  (三)N+3日(N+2日认购资金不足时,顺延至N+4),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并将认购确认结果传递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认购资金不足时,顺延至N+4)日末,上证所将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五)N+4日(N+2日认购资金不足时,顺延至N+5)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5.2.上证所认购赎回流程:
  (一)T日,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赎回申请,申报金额,赎回股份;
  (二)T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日内所有认购和赎回申报数据传递给公司;
  (三)T日末,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递的基金份额净值,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外认购赎回数据,生成认购赎回交易,确认数据传递给基金管理人;
  (四)T+1日,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认购赎回确认数据,对认购赎回基金份额进行登记转让,生成认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并将其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T+1日末,上证所将认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到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5.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认购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认购认购资金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第六章 权益分派
  6.11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R日前(不含R日),基金权益分配(股息再投资或现金股息)可通过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申报。
  6.2基金管理人应在股权分配公告前提前向公司提交股权分配申请。
  基金经理应在R日规定的时间点前通知公司最终确定的股息比例计划。股息比例计划在规定时间点后修改的,应当重新确定股权登记日。
  6.3本公司TA系统按照《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外基金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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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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