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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申购、赎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业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本所认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认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委托向本交易系统申报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认购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应当经本所同意,并与本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所有相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可以代为办理认购业务。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代为办理赎回业务。

  除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另有规定外。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申报。

  交易日15:00前可撤销认购和赎回申报。

  第七条  投资者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第八条  基金股份认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以股份申报,申报单位为基金股份。

  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委托金额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认购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第九条  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中注明了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率。

  本所可以按比例收取认购和赎回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确认基金股份的认购和赎回结果。

  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认购赎回登记结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基金份额认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不能认购赎回;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事故、技术故障、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暂停认购赎回;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第(二)项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恢复基金份额认购赎回。

  第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认购、赎回方式和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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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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