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
首页 基金 基金法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法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八月…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经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只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金、短期债券等类似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内(含397天)的债券;
(四)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
(五)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一) 股票;
(二) 可转换债券;
(三)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四) 信用等级在AAA企业债券等级以下;
(五)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入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入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组合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
(1)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剩余期限等于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2)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交易基础债券日期的剩余时间;
(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
黄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每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为股息再投资,收益分配应天进行。
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认购和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不超过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和基金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的年度报告应特别说明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列出。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意味着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存款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稳定、适当的会计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平反映基金价值,在基金合同中注明会计方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方法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公平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特殊情况和估值方法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认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动态检查。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licai/jijin/55190.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