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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基金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报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和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持有人结构(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揭示重大事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摘要年度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经理的董事会和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披露基金的年度报告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签字,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能保证或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原因和意见。未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对财务指标、净绩效、收入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确保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规定了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都应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准则确实不适用本基金的具体要求”中国证监会”)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不影响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第五条 本准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摘要不包括年度报告文本的各个部分,但必须忠于年度报告文本的内容,不得与文本发生冲突。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至少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注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交付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安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文本,年度报告摘要至少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年度报告摘要的最小品牌为标准5号。
  第九条 在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披露与其有关的信息,也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报的文字表达要简洁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备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报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和目录
  第十三条 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文本扉页的重要提示:
  基金经理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超过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签署了本年度报告,并由董事长发布。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能保证或有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请特别注意投资者。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单独列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于_年_月_每天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绩效、收入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内容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经理承诺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
  该基金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招股说明书。
  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达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在重要提示中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向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达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每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应标明年度报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所(如有)、上市日期(如有)、上市日期(如有)、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经营模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如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回报特征(如有)。
  (三)基金经理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5)基金选择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录年度报告文本的经理的互联网网站、基金年度报告的准备地点。
  (6)其他相关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基金净收益、基金份额净收益、期末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2)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年的,应当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当在计算期内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要从左到右,报告期的数据要从左到右。
  (4)对于调整年度报告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并披露比较所列方法。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
  (5)因会计政策和会计错误纠正前一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不得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了过去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显示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化进行了比较;显示了过去三年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图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年净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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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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