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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1、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公开设立和批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设立审批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本规定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关于设立基金的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建议。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和法律条件批准

基金设立申请。审批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也是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办事处,

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会议纪要、档案保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基金发行协调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和人员为设立基金编制并出具的有关材料和意见书,

重点建立申请人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操作

遵守规范、自律承诺、基金投资方向、相关技术体系、投资管理人员配备等

提出咨询意见。

  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作为个人参加基金设立申请人的现场评估,并参加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

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的情况下,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2)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审查履行职责所需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材料;

  (三)必要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安排现场评审和调查。

  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基金设立的申请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工作会议

,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

  (二)不得利用获得的非公开信息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申请人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不得披露

、咨询意见等相关信息。

  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避免:

  (1)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的;

  (二)有其他利益可能影响其公平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

  八、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审查其工作程序和决议: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明显错误;

  (三)明显误解本守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九、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分为两组,每组由15人组成。

  由中国证监会指派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每组成立两名召集人。

  十一、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十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法定人数为7人,参加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一组中确定。

  十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查、集中讨论和

集中审查和讨论两种方式。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机构在采用分别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时,应当采取分别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

会议通知和发放申请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委员。

  在采用集中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时,所有成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指定地点

重点审核材料。

  十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审查设立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董

主席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进行陈述和辩护。

  十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设立申请人基金

请提出咨询意见。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总结咨询工作,

并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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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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