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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估值游戏:激励股权如何定价最合理?

在创业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实践中,不论是授予员工期权还是限制性股权,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取得激励股权如何定价,法律有没有强制规定以及激励股权定价有什么样的税务后果。中国股权激励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为了…

在初创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员工如何定价激励股权,法律是否强制规定,激励股权定价的税收后果是什么。

中国股权激励制度改革的背景

为了尽可能消除中国企业家在学习硅谷最新经验时的混淆和麻烦,我们需要首先介绍中国股权激励实践的背景。中国初创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但在许多政策和实践方面存在差异。

在美国税法下,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该期权面向员工,在满足持股期限(期权授予后两年,行使后一年)等限制性条件时,员工可以延迟纳税,行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收入员工有替代最低税问题,这里不深入讨论),股权转让收入按更优惠的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收入纳税;

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SO),该期权面向员工和其他独立的第三方,限制比前者少。该期权需要根据个人收入的差额(股权收购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股票可能没有出售现金,作为一般收入,但后续增值在股权转让时按资本利得税纳税。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权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国家税务总局务总局后续公告进一步阐述(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优惠政策)。股权激励优惠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减税合格的股权激励:

递延税政策解决了许多员工在行使行权时不套现却需要纸面增值纳税的尴尬局面;

股权激励税率大幅降低,改变了在行权和股权转让两个环节分别缴纳工资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和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做法。优惠政策调整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仅在股权转让一个环节征收,可降低纳税人税负10-20个百分点。

在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下,中国的股权激励也形成了两种类型,即:(1)合格的股权激励和(2)不合格的股权激励,尽管名称与美国税法略有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国税局2016年推出的股权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蓝胜于蓝”,以股权激励价格的限制为例,对创业公司的友好性超过了美国。

股权激励价格也有法定定价要求

硅谷初创公司的一个典型标志是员工激励: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初创公司将向高管(通常包括创始人本身)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普通股或期权;因此,估值上升的初创公司以低价向员工发放激励股权,但几乎同时以几倍的价格向投资者出售优先股。

然而,期权的使用面临着技术问题——美国税法要求期权激励,无论是激励期权还是非法定期权,行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早期的初创公司可以说其股权价值很低,税务机关也没有精力关注这些公司。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初创公司,特别是融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司,需要担心税务检查。否则,被税务机关盯上后,如果税务检查认定行权价格低于授予期权时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可能面临激励对象缴纳差额所得税、所得税滞纳金20%、利息等责任。

在美国的实践中,一种规避方式是聘请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409A估值)证明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期权时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需要解释为什么员工激励股权与公司融资价格非常不同,但构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一个常见的原因是员工持有普通股,投资者持有更多的优先股(如股息、优先清算、董事席位等),当然,评估公司也需要与公司审计师协商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在美国,409A估值被戏谑为“硅谷科技公司肮脏的小秘密”:审计师和评估师协商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应当按时收费。虽然初创公司需要承担评估费用(取决于工作量,每次收费通常约为数千甚至数万美元),但也可以同时用低价期权激励员工,以明显更高的价格融资,所以虽然税法有限,但结果大家都很开心。

另一种避免的方法是在初创公司的中后期引入更高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或Restricted Share Units)(简法帮注:类似于限制性股权,除服务期外,往往还附有业绩或上市条件)替代期权的股权激励,用于绕过409A估值规定,但这里也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技术设计和实施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中国国税局对股权激励定价的态度

若少数海外结构的中国公司适用美国公认的会计原则(US GAAP)4099可能需要考虑A对于估值问题,中国境内大多数创业公司不需要面对发行期权的公平市场价格限制。

与美国不同,中国税务机关明确承认低于市场价格发行期权的做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号。35)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购买,一般是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预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初创企业向员工授予期权不需要根据市场价格设定行权价格底限,自然不需要每(批)评员工期权激励市场价格,无论股权激励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条件,甚至不需要考虑股权激励是期权还是限制性股权或股权奖励。

前面提到,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激励股权已经从2016年调整为股权最终转让的一个环节征税,即员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工人的工资收入,因此没有必要确定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值。

那么,不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呢?例如,中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海外结构?此时,税务局将员工获得的激励股权作为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激励股权的纸面价格(公平市场价格)非常重要,因为这个价格决定了税务局目前应该征收多少真正的白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公平市场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按取得当日收盘价确定;取得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利):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根据去年年底取得的股票(权利)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收盘价的实时变化很容易理解,而不是上市公司根据净资产法确定公平的市场价格,反映了国家税务局的实际态度。毕竟,它并没有迫使初创公司像美国那样频繁评估激励股权,众所周知,对于许多中晚期初创企业来说,使用净资产来确定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和个人所得税可能是最友好的“市价”了。

公平市场价格的另一个常见情况是公司上市前激励股权转让,激励对象现金激励股权,如果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公司没有上市所以市场价格不明确,为了确定收入(转让价格减去原值和税收)公平合理,即是否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可能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如何定价未上市初创公司的激励股权?

硅谷着名VC基金Benchmark的合伙人Bill Gurley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认为有人能准确地将未上市公司的估值推向两位小数的想法都是荒谬的。”他说,“没有人受过适当金融教育的人都不会相信这个估值数字。因此,这种估值是一种形式主义,是浪费时间。”

幸运的是,中国创始人在为员工提供股权激励时不需要进行这种形式主义评估。那么,如何定价中国未上市初创公司的激励股权呢?

在这里,我相信读者已经知道,中国税务局不要求激励股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不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对象获得股票(权利),实际投资(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会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高达45%);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对象在取得股票(权利)时暂不征税。无论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20%税率)将在转让或视为转让环节征收。无论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20%税率)将在转让或视为转让环节征收。在上述两种税收征收情况(环节)中,税务机关将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确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利)的公平市场价格。最常用的是根据去年年底取得的股票(权利)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格,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创始人利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时,需要尽可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真的不符合条件,在定价激励股权取得价格时,至少要考虑去年年底根据净资产确定的股票(权利)公平市场价格,尽量避免获得激励股权的员工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工资、工资收入”个税。

最后,提醒更多创始人注意两个常见的激励股权定价问题和建议:

首先,不建议免费激励股权定价,因为激励对象可能会误解股权激励的价值;同时,创始人往往忽视相应的注册资本,即创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资本;此外,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税务局不一定欢迎激励股权零价格,因为这不是正常的公平交易,甚至可能怀疑创始人鄙视税务局的识别能力(例如,激励对象需要根据“工资、工资收入”激励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零成本也意味着员工在激励股权时不能扣除成本,相当于将股权成本原值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白发给税务局“礼金”。

第二,激励股权定价不一定相同,可以根据公司阶段、激励对象和绩效标准为每批激励对象设定固定价格或价格计算,原则上公司情况越好,激励股权价格越高,如C轮股权激励往往远高于A轮前后。

简而言之,在激励股权成本价格(票面价格)和外部投资者在公司融资时支付的股价范围内,初创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设定激励股权固定价格或价格计算方法,不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建议参考股票(权利)价格的最佳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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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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