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计算和划拨会员交易保证金、损益、手续费、交付款等相关款项的业务活动。具体规则包括日常结算和交易保证金。
1、日常结算
会员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立存放保证金及相关资金的专用资金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同的损益、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并转移应收应付款项,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附加保证金: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8:30 之前,资金增加到位。未及时增加到位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且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禁止新开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制平仓。
2.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账户中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阴极铜标准合同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头寸变更时,铜交易保证金收标准
从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当符合下列标准时 |
铜 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X≤14万 | 6.5% |
14万<X≤16万 | 8% |
X>16万 | 10% |
在交易过程中,当期货合约的持仓量达到某一级别的总持仓量时,交易所暂时不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如果期货合约的持仓量达到某一级别的总持仓量,交易所将收取与该合同总持仓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款不足,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增加到位。
表二 铜期货合同上市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 交易保证金比例 |
自合同上市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 7% |
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 | 10% |
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 15% |
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两个交易日开始 | 30% |
当期货合约达到应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实施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合同的所有历史头寸,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如果存款不足,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到位。
(2)铜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应相应增加。具体规定如下:当交易保证金在收盘时单方面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提高到合同价值的7%,按原比例收取高于7%的保证金;当第二个交易日与上一个交易日单方向无连续报价时,交易保证金在第二个交易日结算时提高到合同价值的9%,高于9%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