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债权质押
一般债权质押是指以一般债权为目标的质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一般债权是民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的产生可以是合同、不当得利或无故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标准,就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望权具有自身的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被质押。但对于未来没有事实基础的债权,如未来房地产租赁合同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合质押。选择债权质量,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选择权也附有质量。一般债权质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转让债权,二是可转让债权,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同意不转让债权的,不得设定质量。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非要式行为难以澄清法律关系。
一般债权质押交换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债权人的债务人)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能力与质押担保有关。一般债权质押标的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实物。因此,除交付代表一般债权的书面凭证外,还应通知第三债务人以转让占有为成立要求的一般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质押的担保效力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第三债务人对担保价值的实现有利害关系。一般债权质押是实现一般债权质押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