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起诉与李离婚案,涉及3万元贷款,贷款由王交通事故负责,受伤,没有钱治愈和赔偿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治愈,另外2万元赔偿。现在,由于感情问题,王起诉与李离婚。在审判中,双方对这笔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持自己的看法。王主张这是婚姻期间因事故发生的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李主张这是王的个人事故责任贷款,贷款不是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使用,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王的个人债务。经审理,法院认定该债务中用于治愈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作为夫妻,有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支持。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有义务帮助治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在没有钱治疗的情况下贷款治疗伤害,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侵权赔偿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它是过错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这与王个人不可分割,侵权人是王而不是李,受害人只能向王索赔,无权向李索赔,所以这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受害人应当享有向李索赔的权利,但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