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制度主要有七点:一是集中交易;二是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三是保证金制度,比例低,杠杆率高;四是结算机构和无负债结算制度;五是仓库限制制度,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六是大型报告制度,检查大型投机者是否过度投机;七是日价波动限制和断路器规则。
1、集中交易
金融期货集中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是期货的核心,承担着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2.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设计并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同。期货合同设计为标准化合同,方便双方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对冲,避免实物交付。
3、保证金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支付结算保证金,期货交易双方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很低,因此具有很高的杠杆作用。
4、结算机构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结算机构。结算机构实行无负债日结算制度,又称日盯市场制度,即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各期货合约的平均交易价格为当日结算价格。比较每笔交易的价格。计算各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随市清算。由于每日定时系统以交易日为最长结算周期,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计算,要求所有交易损益及时结算,及时调整存款账户,控制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