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诉与李离婚案,涉及3万元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这笔贷款是因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受伤了。因为没钱治伤赔偿,他向银行借了3万元,其中1万元自己治伤,2万元赔偿。现在,由于感情问题,王起诉与李离婚。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对这笔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表示不同意见。王主张这是婚姻期间因自身事故发生的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李主张这是王的事故责任贷款。贷款不是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使用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王的个人债务。
评析:
经审理,合议庭对这笔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笔贷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享的,而是用于治愈和赔偿个人责任的王,应该是王的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用于治疗伤害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有义务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互相照顾,一方因伤害或疾病需要治疗而没有钱,另一方应该支付治疗,这是一种法律义务,从道德上讲,这是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所以贷款的后果,应该是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债务应该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和支持,在婚姻关系中,作为夫妻,无论任何一方发生事故,另一方当然应该有义务帮助和帮助,王侵权案件不是其主观故意,因此,由于过失和贷款赔偿债务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用于治愈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不视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义务互相支持和帮助,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有义务帮助治疗,因此,王受伤无钱治疗和贷款治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侵权赔偿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它是由过错赔偿责任产生的债务,这与王的人身密不可分。侵权人是王和非李。受害人只能向王索赔,无权向李索赔。因此,这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应享有向李索赔的权利,但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江苏省遂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