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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案例: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可享有货运险保险利益

无锡市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型号的道路机械。2004年10月21日,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机械公司定购单钢轮压路机1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AAA,同时约…

  无锡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类道路机械。2004年10月21日,一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机械公司订购了一台单钢轮压路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AAA,同时,卖方同意代表运输和保险。2004年10月27日,机械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工程公司。10月28日,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随后,承运人安排司机王驾驶车辆执行运输任务。2004年11月2日深夜12点左右,当汽车驶入陕西省某县时,由于山路陡峭,弯道紧急,压路机撞上山体,导致捆绑压路机的绳索断裂,压路机坠落地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事件发生后,机械公司重新向被保险人发送了一台新型号的压路机。据此,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人建议买方不是所有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标的物没有保险利益。作者认为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原因如下: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

  《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标的物价款全部付清之前,合同项下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本交易所约定,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买方应支付全部货款的25%,其余货款应在货物到达买方后3个月内支付。在这笔交易中,即使交付行为已经完成,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也属于卖方。那么,买方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能否认为买方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呢?当然不能。这是因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双方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是:标的物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机械公司有自己的销售合同格式,工程公司是机械公司的经销商。由于双方是长期的合同关系,双方根据机械公司的格式销售合同确定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标准和验收、风险转移、运输和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和所有权转让、违约责任、纠纷处理、买卖双方的义务等。每次所需的商品规格、型号和付款条件由买方以不可撤销订单的形式提交卖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要确定买卖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应以卖方格式销售合同和买方订单的内容为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是,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与买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合法经济利益。由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运输过程中没有事故,货物可以根据货物的安全到达安全到达。作为卖方,由于货物的销售,买方应承担损坏和损失的责任,即经济损失。可以看出,货物的完整性或损坏与买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即买方对货物有利益,因此买方对标的货物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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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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