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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物流保险实务操作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保险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立”的保险…

第一,第三方物流保险从第三方物流保险开始“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的物流领域“三足鼎立”保险模式。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例如,托运人要完成物流活动,必须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保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办理保险谈判、保单复制、费用支付等。复杂的程序不仅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而且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成本,给托运人带来了不便。

传统的货物保险体系不能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的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不提供包装、装卸、流通加工、配送等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使物流货物保险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匹配。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长期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保险,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模式和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只是整个物流活动中的一种“歇歇脚”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虽然基本上可以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上升是被保险人无法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索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计划延长了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门到门”包装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期仓储保险后,条款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出台,使现有的保险体系逐步与现代物流行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启动了两项物流保险条款: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结束了传统保险“三足鼎立”情况,从而进入物流保险“双轨并行”阶段。

二、法律关系复杂混乱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目标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分为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目标,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目标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目标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双轨并行”物流保险的基本形式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不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客户(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客户对货物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因此必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让决定了谁来申请保险;但无论客户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模式为例,买卖双方之间货物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移货运风险,买方(表现为第二方)通常应申请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保险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结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货物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而损失时,根据保险法的代位索赔理论,货物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在获得代位索赔权的同时赔偿货物所有人。基于代位索赔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一般选择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以降低其责任风险。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式及其法律关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是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式之一。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来说,保险兼业代理人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直接关系到其主营业务。在实践中,许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都有“保险兼职代理许可证书”,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这些企业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在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是货物所有人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式: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式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CIF、CIP等待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常委托对方办理货运保险。正如前面提到的,在CFR贸易模式下,买方最初负责货物保险,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的便利性,买方经常委托卖方在装载货物保险时处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有CIF贸易模式。CIF贸易模式下有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其他保单背书持有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

此外,实践中还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为货物所有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会为客户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人的关系非常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保险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在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得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

三、对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误解

本来,“双轨并行”下一种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都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然而,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处理自己的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人办理货物保险。从保险的形式来看,它与物流责任保险非常相似,因此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误解。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理性质,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代理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是否投保以及哪种保险是他们自己的事。为了节省保费,他们通常只投保一种物流责任保险。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货物所有人面临的货物损坏风险增加。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很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二、误区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物损坏责任。

根据法律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事故、外部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只有在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才能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然而,在实践中,当货物损失发生时,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保持平静的心态,不区分损失的原因,直接向客户索赔,造成损失。

三、误区三:第三方物流企业不需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客户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方便,因此在实践中,客户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由于客户已自行投保,因此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事实上,委托人只投保货物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仍可以获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客户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需投保物流责任险。

四、误区四:双方代理行为。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兼业保险代理的保险代理人。为提高效率,许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人委托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匹配交易,但它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的代理。所谓双方代理,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签订民事合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行使,法律禁止代理人从事双方的代理。在保险活动中,如果代理人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理人,他将不可避免地忽视这一点,最终损害一方的利益。此外,双方的一些代理行为也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的常用方法是人为制造虚假交易,在骗取双方被代理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代理行为是绝对不可采取的。

四、重新定位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

一般来说,风险估计应指两个指标,即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损失的概率越高,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就越大。企业应系统地研究所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响应策略。风险响应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概率和降低风险损失两个方面开始,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我保留和转移。

1.风险最小的类型,即发生概率很低,损失也很小。

这类风险通常很少发生。如果一家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测高考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高考当天交货延误2小时,应按合同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损失也不大,所以这种风险没有保险经济性。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企业自己承担风险。保留风险的可行性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赔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损失很小。

这类风险可以生动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一般来说,损失不会太大,“小事不断”这表明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事实上,正是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头疼。

由于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保险公司可能无利可图。实际上,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损失很小,物流公司有可能保留自己的风险。此外,即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费率也必须很高。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只能通过保留来应对风险。在实践中,野蛮装卸和内部盗窃造成的货物损失风险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类风险造成的单一损失不大,但高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以让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许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在提供这类保险时要求保险费率过高,而保险公司则抱怨物流公司管理水平差,风险大,导致其盈利能力差。

作者认为,这种抱怨的根本原因是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明确。从风险规划的角度来看,保险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种客观现象,保险可以分散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阻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多数风险都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完全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作者建议这类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和自我保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概率,将风险类型转化为最小风险,然后通过自我保留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即发生概率较低,但损失较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是可行的;保险的必要性是由于巨大的损失造成的。在经营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物流公司就足以破产。保险的功能是有效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采取保险策略进行转移。

4.风险最大的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通常不会发生。举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条件差、天气环境差、司机水平低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艺术品所面临的风险属于这类。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式来应对风险。放弃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是可能获得的高回报。此外,放弃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只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能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来降低货物损失的概率。例如,选择空运、高价雇佣熟练司机或安全包装玻璃艺术品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将风险类型转化为更大的风险,然后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分散风险,减少损失,保险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于一些损失概率较高的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然后采取自保或保险的方式进行预防。对自然灾害、事故和有效管理但仍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风险,应采取保险措施。在实践中,轻视管理和盲目保险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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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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