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货物运输损坏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女士是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家货运代理机构的业主。她声称,2004年10月22日,她与一家保险公司大连西岗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年底,李女士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价值4万元的货物。
李女士把所有的索赔材料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但在收到材料后,保险公司没有索赔。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表示,赔偿金已由承运货物的业主收到,业主投保了货物责任保险。
多次谈判失败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
昨天,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辩称,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李女士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正式向公司报告。李女士进入索赔后,也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索赔材料。
与此同时,该公司表示,已根据与货物承运人董某签订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进行索赔。
一起事故 两人投保
在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并通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得知托运货物的损失后的电话录音。
在这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预约保险协议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两种保险,一种是李女士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一种是业主董的货物责任保险合同。
双方签署的保险协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范围内遭受损失的,应当直接通知保险公司,或者致电保险公司的特殊热线。李女士已经知道了报告程序,没有积极向公司报告,并提交了相关文件,因此损失不应由公司赔偿。
先赔谁 有章可循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李女士支付了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报告义务,并提出了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该解决索赔。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承运人董某已赔偿同一保险事故,因此不应再赔偿李女士。对此,法院认为,当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货物责任保险合同之间存在两种保险合同关系时,保险公司应向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支付货物赔偿金,以防止一些事故责任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隐瞒或隐瞒货物所有人。因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家保险公司大连西岗分公司赔偿李女士货物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