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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守护福条款全面解析 等待期内重疾不退保费?

平安守护福重疾是平安旗下首款独立主险重疾险,其中的条款相较于其他重疾险产品有所区别,下面,将为您全面解析平安守护福的条款。投保规则投保年龄:18-55岁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

平安守护福重疾是平安旗下首款独立主险重疾险,其中的条款相较于其他重疾险产品有所区别,下面,将为您全面解析平安守护福的条款。

平安守护福的条款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55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疾的,仅退还主险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一、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30种轻症,最高保障是保额的66%,即基础(20% 3)+运动奖励(2% 3)。

1、基本轻症金:保30种轻症,不分组,可赔3次,每次给付保额的20%。

2、达到运动标准后的轻症金:被保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合同生效两年内达到以下标准,且在合同生效第3年后首次确诊的轻症,按以下约定赔付。

①运动标准一: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18个月达标,则奖励1%轻症金,即给付保额的21%。

②运动标准二: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24个月达标,则奖励2%轻症金,即给付保额的22%。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80种重疾,最高保障是保额的200%,即基础100%+额外最高多赔90%+运动奖励10%。

1、基本重疾金:保80种重疾,赔1次,给付保额的100%。

2、达到运动标准后的重疾金:被保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合同生效两年内达到以下标准,且在合同生效第3年后首次确诊的重疾,按以下约定赔付。

①运动标准一: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18个月达标,则奖励5%重疾金,即给付保额的105%。

②运动标准二: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24个月达标,则奖励10%重疾金,即给付保额的110%。

3、被保人70周岁前发生过轻症后又确诊重疾的重疾保险金:

①确诊重疾前,发生过1次轻症,重疾金额外多给付30%,即130%保额+运动奖励金。

②确诊重疾前,发生过2次轻症,重疾金额外多给付60%,即160%保额+运动奖励金。

③确诊重疾前,发生过3次轻症,重疾金额外多给付90%,即190%保额+运动奖励金。

三、身故保险金:最高保障是保额的200%,即基础100%+额外最高多赔90%+运动奖励10%。

1、基本身故金:给付保额的100%。

2、达到运动标准后的身故金:被保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合同生效两年内达到以下标准,且在合同生效第3年后身故的,按以下约定赔付。

①运动标准一: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18个月达标,则奖励5%身故金,即给付保额的105%。

②运动标准二:每月至少有25天的日均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且两年内累计有24个月达标,则奖励10%身故金,即给付保额的110%。

3、被保人70周岁前发生过轻症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前,发生过1次轻症,身故金额外多给付30%,即130%保额+运动奖励金。

②身故前,发生过2次轻症,身故金额外多给付60%,即160%保额+运动奖励金。

③身故前,发生过3次轻症,身故金额外多给付90%,即190%保额+运动奖励金。

责任豁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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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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