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社会保险政策。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通过生育津贴、产假、医疗费用等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迅速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的特殊时期的支持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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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保障女职工生育利益
刘女士在一家国企上班,双方合同为5年。今年3月份,刘女士开始休产假,这是双方劳动合同的第4年。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60天。”可是,刘女士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休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休了90天的产假。事后,刘女士到公司上班,公司认为刘女士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产假30天,这段时间应视为旷工,要对刘女士予以辞退处理。
刘女士本身法律意识很强,他认为自己按照国家公布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休假,不能按旷工处理,便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经过仲裁,相关部门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属于无效合同,刘女士有权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该企业无权借故辞退刘女士。“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真正地保障了我们女性的生育利益!”仲裁胜利的刘女士,终于争取到应有的利益,高兴地对闺蜜说。
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中其他待遇问题
专家称,生育女职工除了固定的产假外,还有其他相关待遇:第一、关于产假期间的薪酬。条例规定,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需按全薪发放,不得折扣;第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即使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延续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第三、关于流产后的待遇。如果女职工因流产而休产假,用人单位除了保证女职工正常的产假外,还应支付流产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承担部分医药费;第四、关于合同存续的期间的待遇。从受孕到发现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女职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合同缓存期,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顺至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