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就业越来越频繁,信息建设和交通系统的发展增加了流动性,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使城市职工(包括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有效保护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流动就业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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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简介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城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办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应首先由原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转移到新被保险人所在地。本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社会保障机构的转移程序。转移资金包括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包括本息)和统筹资金(单位支付)。如果被保险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他们将根据户籍和缴费年限共同决定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继续跨省经营
张先生在山东省潍坊市工作了五年,并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他因个人原因在广东省广州工作。为了不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张先生决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因此,首先,张先生应在广州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支付费用,然后用人单位向广州社会保障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书面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将向张先生发出同意书,然后张先生持同意书到潍坊社会保障机构,最后,广州社会保障机构收到潍坊社会保障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为张先生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张先生或其用人单位。
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继续在省内经营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对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和续保发布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例如,早在2009年1月1日,广东省就实施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包括适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该方法基本实现了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续保。
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所需材料的经营流程和当地管理办法。因此,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提前了解新被保险地和原被保险地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