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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

  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 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于28日正式发布。《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交通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暂不与交通违章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个突出变化:

  ——利率浮动暂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关。只保留了6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时,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支付的强制保险责任事故赔偿为依据;

  ——扩大了浮动比例。前两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利率浮动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20%。前三年或三年以上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浮动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为30%。但上一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浮动比例仍为10%;

  ——缩小了浮动比例。上一年度发生两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利率上升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年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一致的规定,如上一年度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不浮动。只发生不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无论多少次,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时不会浮动。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本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浮动比例A)。

  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建立进程,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全国情况“双挂钩”。

  事故记录和费率浮动明细必须告知投保人

  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已经建立了汽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正在积极进行中。本办法规定,已建立汽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该平台实现了强制保险费率的波动。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保险公司通过相互报告、简单的索赔共享查询系统或手动方式实现浮动。

  根据《办法》,自7月1日起,被保险人投保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通知书》,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相应的浮动比例和应付保费。对于已建立平台的地区,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投保人通知书和强制保险单。
 
  多管齐下,确保利率挂钩浮动的有效实施

  《办法》发布当天,中国保监会还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做好业务系统修改调试的准备工作,确保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按时顺利实现。中国保监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强制保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实施的监督。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强制保险费率计划和措施计算和收取强制保险费,严禁通过非法批准退款、虚假营业费用等方式伪装提高或降低强制保险费率。

  二是要求保险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不按照《办法》浮动强制保险费率、不严格执行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责令有关责任人依法更换,甚至停止对新车险业务的处罚。

  三是要求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修订并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和理赔实践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际操作规程浮动强制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还表示,将继续加快汽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只有当强制保险的基本保费、浮动比率和最终保费由平台自动计算和打印时,才能有效防止非标准经营行为。此外,欢迎各行各业的监督,并将认真调查和处罚举报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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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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