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以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企业,必须为从事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办理保险缴费登记手续。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地方税务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建设企业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为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办理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项目总预算成本或者项目总预算。工伤保险费应纳入项目总投标报价,不得作为投标利润因素。施工企业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给施工企业。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先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承包合同等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核实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登记证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外,保险费按中标价支付,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为1.32‰(以建设工程造价11%为缴费基数,按工伤保险基准费率1.2%计算)。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也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劳动登记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项目建设企业完成农民工保险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风格,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标志,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