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保险公司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于2000年12月为妻子王投保了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确定受益人为自己。2003年12月,刘与王离婚。离婚后,王与张结婚,刘仍然
按时支付保险费。2004年底,王因车祸死亡,刘和张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向刘支付了索赔。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被保险人有赡养、赡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在个人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不要求受益人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支付性质合同,一旦保险责任月底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有经济利益。在上述案件中,刘在投保时显然对被保险人王有保险利益。虽然刘和王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签订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刘仍按时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没有因离婚而丧失。刘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温馨提示:任何人想为他人投保,首先了解他们是否有资格为他人投保,是否有保险利益,如果不能确定他们是否有保险利益,可以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最好得到保险公司人员的书面确认,以避免索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