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易员需要保险货物时,他应该首先联系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通常填写保险单公司接受后生效。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投保人填写的内容为准。填写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按保险利益的实际相关人填写。
2.标记:应与提单上包含的标记符号一致,特别是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以避免赔偿,引起检查。赔偿。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包装的性质要像箱子一样。包装。包装。包装和数量写清楚。
4.货物名称:具体填写,纺织品一般不写。百货公司。杂货等。
5.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计算CIF价加成10%—如果发票价格是20%,FOB带保险或CFR,运费应该加起来。保费应该相应加起来,然后是另一个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因此保险溢额(如加成过高。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不能全额赔偿。
6.船名或装运工具:船名应写在海运上。转运也应注明;联运应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果到达目的地有两条路线,应写自X经X至X。
8.承保险:必须注明,如有特殊要求,也应填写本栏。
9.赔偿地点:除特别声明外,赔偿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
10.保险日期: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通前。
注意事项:
1.保险申报必须属实;
2.不要投保险。货币制度必须符合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
3.保险的不同和条件应符合销售合同中列出的保险条件;
4.投保后,如果投保项目出现错误和遗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更。船名错误,保险金额增减。
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还应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办理必要的手续,以维护其索赔权。
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发现或发现保险货物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检查损失,提出救援意见保险责任,检查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责任。延迟通知会延误保险人的相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向承运人和其他相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明显损坏或整体短缺,除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外,也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和海关。港务局要求提供货物损失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到承运人时。受托人或其他相关方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其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必要时申请延长索
3、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整理措施:保险货物损坏后,被保险人作为货物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需协助保险人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因为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性能。用途比较熟悉,所以原则上残货应该由货方处理。
4.准备所有必要的索赔文件:
1) 保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 运输合同,如提单。运单、邮单等
3) 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责任方索赔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