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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终审一起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纠纷案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引进“无论损失与否”概念,认…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损失与否”概念上,被保险人的工作过失不一定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使预约保险合同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原告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际海上运输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根据上述协议填写了进出口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被告下属福州中央分公司代表被告审核确认承保,被告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
  
   2007年7月11日,承运上述保单项下货物的巴拿马货轮“MV HAI TONG 7”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贝港(KIMBE)在前往中国张家港的路上,西太平洋关岛西北海域遭遇大风暴沉没,造成保单项下货物全损。原告得知后,立即通过电话向被告报告保险,并发出书面事故通知,但原告和被告因原告未准确告知船名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纠纷,如合同是否生效,保险责任是否免除。经过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链的审查,一审发现原告没有准确告知实际订单操作过程中的疏忽,认为这种错误不当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准确识别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是否应对损失负责。在这方面,合议庭法官李洪回答了判决的原因。
  
   李洪表示,预订货物保险合同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被保险人,无需与保险人讨论保险合同条款,简化业务程序,避免保险泄漏,防止保险费增加;对保险人来说,最大的好处是保证保险费收入稳定。若被保险人发生善意漏报、晚报或误报,即被保险人在申报时,“已经知道”如果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必对损失负责,这违背了当事人选择预约保险合同的初衷——防止相关人员在日常业务中的疏忽,导致部分货物漏保。
  
   合议庭认为,1906年《海上保险法》可以引入英国“不管损失与否””的理念。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如实向保险人投保,即使被保险人在后续环节有工作过失,保险人仍应对此类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然,这仍然需要以被保险人之前已经向保险人申报预约保险合同下的所有货物为前提。
  
   李洪认为,虽然现在通信已经发展起来,但在预约保险时,被保险人在货物丢失后仍经常无法及时知道货物损失。“不管损失与否”虽然条款表面上看起来与保险利益原则相矛盾,但符合赔偿原则和保险目的是出于商业需要。合议庭认为,区分被保险人在预约保险合同下漏报、晚报、误报的做法,并相应规定了善意认定标准,值得借鉴。
  
   李洪表示,预约保险合同广泛存在于当前的保险实践中,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审理,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初衷,引入“不管损失与否”概念使预约保险合同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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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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