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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原则及手续

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

索赔和索赔是从两个角度解决保险事故问题的法律术语。索赔是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合同享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因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律程序。索赔是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偿、部分赔偿或拒绝赔偿的法律行为。索赔是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理赔海上保险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责任等。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总结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调查、检查和确定损失,并及时将保险赔偿交给被保险人。

  索赔的主要程序包括:

  1、损失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索赔的第一个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也应通知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调查检查。在得知损失通知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和检查。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经常由保险代理人或客户进行调查检查。勘察检查作为海上保险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第三方责任证据收集、勘察报告和检查报告的制作。在理赔实践中,海上保险的检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了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救援措施的合理性等。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收货人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申请联合检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查。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业检验部门申请联合检验,共同查明损坏的原因、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合检验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查。货物运输到内地收货人时,收货人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合检查,编制联合检查报告,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时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至目的地,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现短缺和损坏。
  货物检验合格后,理赔人员应相应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货物“船残”、“工残”保险人应当赔偿因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所谓“原残”是指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损坏,包括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分拣、包装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装运港理货公司出具的例外单 (ExGpfion Lizt) 批准短期损失,货物质量、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或国家惯例,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损坏。货物“船残”是指船方责任的货物损坏。货物“工残”是指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损坏,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搬运粗糙、装卸粗心、工具使用不当或码头、仓库、堆场等场所造成的货物损坏。国际上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采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包装单、理货单、货物重量单等。

  3、核实保险案件。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当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核实、补充和纠正赔偿材料。

  4、分析索赔案件,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并审查相关文件,如保险文件、事故检查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的救援和维修等。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通常根据索赔清单计算保险赔偿 (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行计算,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委托海损理赔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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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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