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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原则(一)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保险法学界关于保险法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于研究以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保险赔偿的基础。其基本点包括:第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海运货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我国保险法学界对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主要在于以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保险赔偿的基础。其基本点包括:一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建立我国保险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二是研究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为确定保险责任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客观基础,不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实现保险原则;第三,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世界中无限因果链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被保险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确定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已经完全解决,后者的确认仍然需要保险责任的其他要素;第五,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任何主要因素都不影响其存在,因此,它们不能作为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依据;第六,在判断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时,有一个客观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是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不是。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保险法学研究的是这个标准是什么。保险法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是这个标准。长期以来,保险法学界提出了许多因果关系理论,如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最终条件理论、最有力条件理论、近因理论等。不同的理论标准不同,因果关系结论也不同,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国海上保险立法几乎采用了英国海上保险立法规定的近因原则。

  由于海上保险的技术性和国际性,英美法的近因原则被吸收到中国的保险理论中应该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旷日持久,标准各异。这无疑影响了我国海上保险关于因果关系的立法。目前,在我国海上保险领域,近因原则仅作为确定海损原因的参考,国内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要理解近因原则的意义,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近因。近因一词取自法律名词“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为“近因而非远因应调查”。中文解释是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对近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时间最接近的原因是近因;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因是效果最显著的原因。

  持第一观点的人强调时间接近原因,只考虑损失的立即原因。他们不承认在几个原因中有更重要的原因,并认为如果原因被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决定其边界,而且很容易产生分支,导致难以确定的事情。因此,为了决定损失的发生是否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不仅使这一决定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估计,因此最接近时间的原因被用作最近的原因。这是早期学者对近因原则发展的看法。这个概念不现实。因为当时任何损失都涉及到广泛的原因,无法用时间来衡量决定。此时,接近理论原则的时间只适用于因新原因干预而切断最初原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边界关系,因此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当损失平台由几个原因(危险)的结合引起时,由于因果关系的形式是网络关系而不是链关系,因此不能按时间顺序解决近因问题。所谓真正的直接原因,应该是指最直接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对损失的影响不受其他原因的影响,即其状态或效果仍然存在,其效果仍然是损失最有力、最真实的原因。这是现代保险学者对近因的解释。这一观点也被英国判例所采用,并被各国保险界广泛接受。

  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可以说指在效果上对损失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因。

  近因是一个原因,近因原则是一个标准。根据近因的标准,确定几个原因中哪一个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的标准是近因的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利用近因原则分析各种原因,最终找出损失的近因。

  二、近因认定原则

  损失与被保险风险定损失与被保险风险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近因客观原则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即外部事实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它是指行为外部侧面与外部变化(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理解,即与行为的过失或故意无关。因为行为人是否主观理解,是行为人与行为人的内在意义关系(即主观归责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一定的原因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必然会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理由不导致结果,也没有理由结果。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决定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因此,在确定被保险风险与损害事物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时,必须根据事实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假设取代客观存在。

  另一方面,被保险风险作为近期原因,应当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害事实必然是与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否则被保险风险侵犯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近因客观原则也是指近因损害造成的损害范围有限。由于被保险风险的发生往往影响其他连锁反应,因此被保险风险的结果应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将产生无限的影响。其限制应以一般情况和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至于一般的社会观念,是指普通人对事物的理解,而不是科学家对事物的理解。海上保险的原因是指普通商人或海员对原因的看法,应从广泛的角度考虑,不应进行微观分析。

  简化和孤立的原则

  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可能是被保险或不被保险。因此,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损害事实与被保险风险之间不一定存在近因。正因为如此,在保险损害赔偿中,不仅要确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要确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近因。要确定近因和远因,必须采用简化和孤立的原则。首先,一定要把它们从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在这里,“不断变化的运动是出现的,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原因是近因,结果是事实的损害。简化和孤立经典作家建立的调查因果关系的原则对我们确定造成损害的近因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是一致的,所以在调查因果关系时,我们可以从结果开始,回顾原因,反对结果的真正原因。

  三、原因等级原则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在调查因果关系时,要仔细分析,区分各种侵权原因的大小,即原因的等级。特别是在处理复杂的多因一果案件时,必须根据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区分,以找出近因。虽然原因力的大小不能量化分析,但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而不是专家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几个原因中找出最有力的损害原因。区分原因和条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近因和远因,为准确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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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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