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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及损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 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 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

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国际贸易货物时,可能会发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担各种风险 上风险和外风险。

(一) 海上风险 在保险界,海上风险被称为海难,包括海上的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自然变异造成的破坏力 灾害。在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意外 事故是指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在海运保险中, 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 等。

1, 搁浅。是指船舶、海底、浅滩、堤岸等 碰礁发生在事故中,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 完成运输任务。然而,由于定期的洪水涨落而搁浅 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指货船接触水中岩礁或其它障碍物(包括 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的全部或大部分已经不在水面以下,进入水面以下 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如果船体部分入水,但仍有航行能力,则 不视为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舶或其他固定的流动固定物的强力 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碰撞。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舶设备和货物的火灾 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械设备的爆炸和船上货物 由气候条件(如温度)引起的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意味着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系,没有消息,而且超级 一段时间后,仍然没有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 外来风险 外部风险一般是指外部原因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 外部风险和特殊外部风险。1, 一般外部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窃、下雨, 短、渗漏、破碎、潮湿、加热、霉变、串味、污渍、钩损、 锈蚀、碰损等原因造成的风险。2, 特殊的外部风险。战争、罢工、拒绝交货等 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和控制措施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如 由于政治或战争因素,运输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拘留 不能交付;一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控制措施和国际政策 组织的一些禁令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损坏 失。

二, 海损

被保险货物因海运风险造成的损失称为海运 损失或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海洋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 部分损失。

(一) 全部损失 所有损失称为全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的所有损失 损失。从损失的性质来看,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两种。

1,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物 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构成保险业实际全损的主体 有以下几种:

(1) 所有保险标的物都丢失了。例如,载货船在海难后沉没 进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是不可挽回的。例如,货物 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者船舶货物被敌对国拘留。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 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3) 保险标的物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 浸泡在海水中后变硬;烟叶潮湿发霉后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4) 载货船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中 在易实践中,时间通常取决于航程的距离和航行区域 长短。

2, 推定全损。这意味着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 救援、恢复的费用已超过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费用 超出保险补偿价值的损失是推定全损。构成被保险货物 物推定全损情况如下:

(1) 保险标的物损坏后,维修费用超过货物维修后的价格 值。

(2) 保险标的物损坏后,收取并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 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3) 为了避免全损,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 救援费用将超过救援后标的物的价值。

(4) 保险标的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使被保险人 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 回收标的物的价值。

(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未达到全部损失的损失。 根据其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 共同海损。 特卫普规则规定,载货船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 共同安全,使船货在同一航程中脱离危险,有意合理 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的牺牲或特殊费用 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实际存在或不可避免 是的,而不是主观的猜测。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发生 造成共同海损的。

(2) 自愿、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或发生的费用。

(3) 为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 牺牲或特殊费用。

(4) 它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 脱险的目的。共同海损行为的牺牲或特殊费用都是为了使 因此,无论船主、货主和承运人是否遭受损失, 船主、货主、承运人应当按照救援价值, 按一定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分摊。在分摊 共同海损费用不仅包括未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而且 还需要包括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2, 单独的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承保范围内的风 保险造成的部分损失或损害是指除共同海洋损害外的部分损害 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的所有人单独承担。与共同海损相比,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这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这是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单独承担单独的海损,但可以根据 保险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英国海上法,当货物发生单独的海损时,保险人应赔偿金额 计算等于将受损价值与完整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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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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