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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重复保险”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车主邱某紧锁数月的眉宇终于得以舒展。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6年11月13日,邱某向施某购得二手蒙迪欧轿车一辆,交付后,施某按约于2007年1月19日以邱某的…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车主邱某紧锁数月的眉宇终于得以舒展。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6年11月13日,邱某向施某购得二手蒙迪欧轿车一辆,交付后,施某按约于2007年1月19日以邱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总计支付保险费4007.30元。2007年1月20日凌晨2点20分,邱某在瓯北镇发生车祸,车辆严重损毁。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报后,经核定车辆各零部件损失经济价值计47386元,工时损失3400元,合计损失为50786元。2007年4月17日,保险公司的一位经办人员对邱某要求理赔一事提出异议,以车辆的第二任车主(邱某是第四任)马某和该车第三任车主施某在车辆转让时,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按重复保险处理,进行比例赔付。2007年4月26日,保险公司仅赔付邱某车辆损失险25000余元,余下25000余元车辆损失拒绝赔付。

轿车的第二任车主马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三责险,期限为2006年8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20日至2008年1月19日。

此案于国庆节前在永嘉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查明,在出事故的时候,这辆车确实拥有了两份保险。但是,对于邱某来说,他确实是按照一份完整的保险为车辆投了保,事先的情况他并不知情,他并不是为了保险利益的加倍返还而重复投保,第二任车主马某投保的利益,邱某也没法享受到。邱某实际上仅进行一次投保,不存在就同一保险利益进行两次投保的情况,不属于重复保险,不应按比例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邱某的损失全额赔偿。支付邱某剩余的理赔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10月8日《都市快报》)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邱先生投保公司“重复保险”的主张以及法院的某些判词依然值得商榷;邱先生索赔案反映的问题更是值得广大车主引以为鉴。

据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论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换言之,“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投保”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施某按约于2007年1月19日以邱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总计支付保险费4007.30元。”从施某代邱某支付的保险费数额来看,邱某不单投保了“三责险”而且投保了“车损险”,相对于原车主马某仅仅投保“三责险”而言,这已经不属于“同一保险利益”,如今邱先生车辆事故导致的损失“恰恰”是车损险承保的范围而非三责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按重复保险处理,进行比例赔付”,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本案中,第二任车主马某把车辆转让给第三任车主施某之际,马某事实上已经对保险标的(车辆)丧失了保险利益,马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定的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如今邱某在前任车主马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这属于“不同时期内”的重新投保,保险公司主张的“重复保险”和法院认定的“确实拥有了两份保险”也就缺乏法理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合同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同时又使重复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合理分担保险赔偿金额。”分析本案,邱某“并不是为了保险利益的加倍返还而重复投保”,法院据此判决“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邱某的损失全额赔偿”是正确的。

那么,本案反映的哪些问题更是值得我们车主引以为鉴呢?

——购买二手车,一定要多长个心眼,问问原车主有无保险,有的话务必及时与原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即使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完全可以因为“保险主体”未予变更而拒绝赔偿。道理很简单,正如本案所反映的,马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三责险,那么是马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确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马某负责;如今马某把车转让给施某,施某又把车转让给邱某,只能说明马某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对马某而言自动失效,马某可以退回剩余保险时间的保险费;或者把保险也转让给施某与邱某,告知施某与邱某到原承保公司办理保险主体变更手续,恢复保险效力;否则,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施某或邱某负责。

现实生活中,据法院工作人员说,“目前涉及到被保险人发生变化而保险没及时变更产生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其一是部分车主无知,以为买二手车时把保险也一同买来了,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就得“买单”;其二麻痹,认为保险期间剩余无几,办不办批改无所谓,结果……

据保险业内人士说,转保手续其实非常简单,跟原保险公司联系后,保险公司会在原来的保险合同上加一个背书,或者批注,大致意思是从某日起,因汽车所有权发生转换,所以被保险人也转换为某某。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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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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