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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最新规定 股票业绩披露时间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和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规定 股票业绩披露时间规则汇总

第三节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和利润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测。预计中、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测:

(一)净利润为负;

(二)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利润增减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第11家上市公司出现.3.第一条第每股收益为较小基数的第(二)项,经本所同意,可以免除业绩预测:

(一)上一年度报告每股绝对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对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报告,披露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总利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二、科创板

编制和披露第一节定期报告

6.1.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6.1.2

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9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业绩预测和业绩快报

6.2.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测:

(一)净利润为负;

(二)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利润增减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仔细判断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6.2.2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第6条.2.五条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三、深圳主板(中小板)

第六章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6.2

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前三个月和九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和利润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半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测:

(一)净利润为负;

(二)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利润增减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本规则第一次出现以下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 11.3.1 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免除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11.3.6 

上市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报告,业绩报告应披露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总利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及修改

5.3.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预测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如果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之一(预计时间点不得超过12个月),应及时预测(以下简称业绩预测):

(一)净利润为负;

(二)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5.3.2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披露业绩预测:

(一)年度业绩预测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测不得晚于报告期当年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测不得晚于报告期当年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测不得晚于报告期当年 10 月 15 日。

新上市公司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等上市公共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财务数据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5.3.3

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将达到第五.3.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较小基数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免除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的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 0.02 元。

本研究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报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前披露业绩,或因业绩传闻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报告。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测但上年度报告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测的同时披露上年度业绩快报。

四、创业板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6.1.2 

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2.2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测(以下简称业绩预测):

(一)净利润为负;

(二)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利润增减 50%以上;

(三)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6.2.3 

本规则第1000上市公司.3.第一款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警告的,应当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测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净利润和净资产。

6.2.4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交未披露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不能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报告。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有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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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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