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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三)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复牌。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的合理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复牌。

12.2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披露当天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并于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司在交易日披露的季度报告不会停牌。

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信方式除外),会议期间为交易时间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应当自股东大会之日起停牌,直至股东大会决议之日上午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日开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信方式除外),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未在第一个交易日或之前公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上午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天上午10时30分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公司通过沟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并在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披露公告之日上午开之日起停牌一小时,并于上午10:30恢复交易。

12.4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6.5条和11条.3.1条或11.3.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公司披露临时报告之日起一小时内停牌,并于上午10时30分恢复交易。

如果临时报告涉及其他事项,停牌和复牌时间可根据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12.5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购销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牌。

12.6 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之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布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公布定期报告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恢复交易。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定期报告披露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

公司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应至少发布三份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复牌。

12.10 中国证监会因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责令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

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至少发布三份风险提示。

12.11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公司经营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停牌和恢复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足、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绝按要求解释或补充披露相关内容的,可以暂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品种,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定,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本公司可以停牌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根据情况决定复牌时间。

12.14 当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失去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恢复交易。

12.15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或要约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按下列规定停牌复牌:

(一) 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摘要》或《上市公司收购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披露当日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恢复交易。

(二) 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盘时恢复交易。

(三) 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或其他涉及要约收购的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披露当日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恢复交易。

(四) 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收购完成后决定复牌。

12.16 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本所特别处理其股票交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停牌复牌。

12.17 14.上市公司.1.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规定停牌复牌。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停牌和复牌。

12.19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通面值小于3000万元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将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三) 赎回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或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的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本研究所特别处理公司的股票交易。

13.1.2 本章所称特殊处理分为特殊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告)和其他特殊处理。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之前,*ST与其他股票不同的字样;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度不受前项相关5%的限制。

13.1.4 其它特殊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之前ST与其他股票不同的字样;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限制为5%。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告

13.2.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告:

(一) 近两年连续亏损(以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 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公司主动改正或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追溯调整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导致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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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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