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已发布,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条.3.第四条最优五档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全额交易或撤销申报,上述三种市场价格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总称)”证券”)本规则适用于交易。
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的原则。
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纸化集中交易)”证监会”)其他批准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场所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告系统和相关通信系统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通过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申报。
除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仅限于以下人员:
一注册交易员;
二现场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在本所市场上市: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布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915至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时间可调整。
2.3.3 因故停止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和交付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将委托会员出售的证券或者委托会员购买的证券交付给会员,会员应当将出售证券所得或者购买的证券交付给投资者。
3.1.2 会员通过报告系统向交易主机发送交易申报指令,并按照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给会员。
3.1.3 委托和申报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1.4 投资者购买的证券资者购买的证券在交付前不得出售。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确认交易后,在交付前全部或部分买入的证券。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票自次交易日起进行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3.2.2 客户可以委托会员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参与证券交易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委托会员以限价或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以限定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以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申报买卖证券;以限定价格或高于限定价格出售证券。
市场价格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交易部分。
3.2.7 会员应在确认后及时将相应的资金或证券返还给客户。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招标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招标交易的撤销申报,未完成的申报可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撤销。撤销申报经本交易主机确认后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处理销售申报或撤销申报。
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可以调整。
3.3.2 会员应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限价申报和市场价申报。
3.3.根据市场需求,可接受以下类型的市场价格申报:
(一)申报对手最佳价格;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
(四)立即撤销剩余交易申报;
(五)全额交易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申报对手的最佳价格,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队列的最佳价格为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队列最优价格为申报价格。
最佳五档即时交易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价格为交易价格,与对手最佳五价的申报队列依次交易,未交易部分自动撤销。
立即交易并撤销申报,以对手价格为交易价格,在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交易,未交易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交易或撤销申报,以对手价格为交易价格。如果对手的所有申报队列在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依次完成交易,则依次完成交易,否则所有申报将自动撤销。
3.3.5 市场价格申报只适用于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价格涨跌的交易。在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场价格申报。
3.3.6 当本方以最佳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未在集中申报簿中申报的,自动撤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