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的原则,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
1、宣传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审查和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2.以表格形式反映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进度 。
3、 公示表每周更新一次,更新后覆盖上周进度。截至本公示日已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予公示。
4、 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接收日期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的接收凭证的日期。更正日期是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更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日期。受理决定日期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的日期。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更正材料,更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5 、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期限自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或者有关报告材料进行实有关报告材料,核实决定之日起至核实结束日,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部门依法通知专家参加审查会议至审查会议结束日,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暂停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查期限。
公示表中的审查栏“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和暂停审查的起止日期,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研究和明确申请项目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6 、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