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监管,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如果当价格涨跌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的,比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2、当日有涨跌限制的a股,连续两个交易日触及涨跌限制。如果同一营业部在同一期间净买入(净卖出)的股票数量占当日总交易股票数量的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公布重大事项,则为异常波动。本所可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公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恢复交易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如果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度限制,则为异常波动。本所可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公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恢复交易之日起重新计算。
4、对于上述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下一个交易日将公布股票在异常波动期间(盘中暂停为异常波动当天)的累计买卖金额。
5、本所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