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的批准、起草、审查、发布、生效、实施、解释、修改和废止。 本办法所称业务规则,是指对相关市场参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履行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职责而制定并以本所名义发布的。
第四条 业务规则包括:
(一)规则。是指对本所组织的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等业务作出全面、系统的基本业务规则。
(二)细则。是指对本所规则实施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业务规则。
(三)指导。指本所业务的指导或补充业务规则。
(4)其他规定。指除上述三类业务规则外,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采用规定、方法、通知等。
第五条 制定业务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发生冲突;
(二)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三)注重效率,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四)灵活性与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化性相结合;
(五)维护业务规则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规则和指导不得与规则相抵触,其他规则不得与规则、规则和指导相抵触。
第六条 法律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规则的制定,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实施业务规则;
(二)组织或者参与起草业务规则;
(三)审查业务规则草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解释、修改、废除业务规则;
(五)与制定业务规则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和计划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清理本部门起草并发布的业务规则。同时,下一年制定和修订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应提出立项计划。业务规则立项计划应说明制定或修改业务规则的必要性、与相关业务规则的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建立的主要制度。清理业务规则结果和立项计划一并提交法律部。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指定的部门或法律部将中国证监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认为需要制定和修改的业务规则纳入当年的计划。
第九条 在总结各部门业务规则清理结果和项目立项计划的基础上,法律部制定并修改本所年度业务规则,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起草业务规则
第十条 起草业务规则包括起草业务规则草案和起草说明。
业务规则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纪律处分、和实施日期。
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业务规则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附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各方的意见、研究报告、相关立法材料等。
第十一条 起草业务规则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业务规则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主要起草部门。
法律部人员应参与起草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起草业务规则应注意与现行业务规则的联系。同一事项与现行业务规则不一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书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起草业务规则时,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关的现行业务规则。起草的业务规则将取代现行业务规则的,应当在草案中注明拟废除的业务规则的名称和文本号。起草的业务规则仅修改现行业务规则的部分,应当在起草说明书中注明修改的现行业务规则的名称、文本号、条目或者内容。
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草案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密切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在起草说明书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并说明原因。
业务规则草案的内容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有关,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信函、研讨会和访问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 业务规则的结构
第十五条 业务规则的结构一般包括:(1)名称;(2)目录;(3)总则;(4)分则;(5)附件;(6)条款;(7)标题;(8)附件。
简单的业务规则可以根据需要简化结构。
第十六条 业务规则的名称应以简洁准确的文字总结。
法律部最终批准了业务规则的名称。
第十七条 在业务规则的正文之前,可以设置结构复杂、内容多的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业务规则总则统领整个业务规则,主要规定: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基本原则;
(五)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业务规则的划分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主要规定:
(一)相关主体的权利、职权、义务或职责;
(二)保障行使权利或者职权、履行义务或者职责;
(三)行使或者侵犯权利或者职权、履行或者不履行义务或者职责的后果。
第二十条 主要规定:
(一)名词术语的解释
(二)解释业务规则的权利;
(三)有效执行业务规则;
(四)业务规则的失效或废止。
第二十一条 起草业务规则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及其保障和行为后果的规定明确、具体、全面;
(二)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顺序合适;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普遍,含义明确,逻辑结构完整;
(四)避免条文内容相互抵触。
第二十二条 业务规则的文字段落一般采用条、款、项等形式。如果条款内容复杂,可以设置标题,用简洁准确的语言总结条款内容。
如果业务规则内容多且复杂,可以采用章节的形式。
每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示,钱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条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比如1.1.1。并列标题在结构和文字风格上应协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附件汇总与业务规则有关的材料,需要适用或参考。附件中列出的材料应列出全称。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事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均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分别制定业务规则;
(二)统一制定适用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业务规则;
(三)制定适用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统一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板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别制定业务规则的,应当在总则中规定 本业务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除外)或本业务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六条 如果分别制定业务规则,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业务规则应在样式、结构和基本概念上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