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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你了解多少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但在不同的国家,归类是不同的。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属于公司债券。而我国和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才称为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金…

金融债券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但在不同的国家,分类是不同的。在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属于公司债券。在中国、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手段,能有效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通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缺点是,当经济动荡时,储户容易争相提款,导致资金来源不稳定;从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的资金一般为短期资金,但金融机构往往需要长期投资融资,使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不匹配。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因为债券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在到期前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发行机构保证了筹集资金的稳定性。金融机构在发行债券时也可以灵活规定期限。例如,为了满足一些长期项目的投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长期债券。因此,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使金融机构筹集稳定、灵活的资金,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确保中长期投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通常对其运营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相对而言,金融债券的信用往往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安全性较高。然而,金融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通常低于普通企业债券,但与风险较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的预期年化利率相比,它仍然更高。

可以看出,金融债券是不想太保守地投资国债和冒险投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的一个很好的选择。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金融债券。

1.根据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附加利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的金融债券称为附加利息金融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的金融债券,按面值偿还本息(即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的,称为贴现债券。例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金融债券,如果发行价格为900元,到期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为100元,即贴现金融债券。在国外,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要征税,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根据发行条件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期限主要为1年、2年、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类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但预计年化利率较高。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没有固定的预期年化利率。在不同的时间段,预期年化利率也有所不同,逐年上升,呈上升趋势。也就是说,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增加。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4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预期年化利率8%,第二年预期年化利率9%,第三年10%,第四年11%。投资者可以在第1~4年之间到银行兑现,并获得规定的利息。

除上述两种常用的分类方法外,债券还有许多其他分类方法。金融债券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金融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非记名债券。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可分为不同的担保情况。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考虑到债券票面预期年化利率的变化,可分为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债券、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债券和累进预期年化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金融债券可分为有选择权的债券和无选择权的调查债券。

金融债券最早产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体系下产生的债券品种。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金融债券。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债券一般分为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券和地方担保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共债券(即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日本债券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东京银行、日本工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商业组合中央金库、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国家信用金库联合会等。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这些机构虽然属于民间专业金融机构,但政府色彩浓厚。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日本政府经常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和政策支持,以提高其在国内外经营和竞争中的能力,从而获得稳定的政府资金供应。

日本的金融债券不同于该国的公司债券(公社债券),它们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对于金融债券本身,金融债券也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日本,金融债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债券品种,理论上并不普遍。

自1985年中国大陆发行金融债券以来,已发行了三种金融债券:

1985年,为缓解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信贷资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支持社会急需、经济效益良好的建设项目,帮助其快速竣工生产。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应当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即债券的发行应当根据特殊贷款的实际需要,在批准限额内发行,防止因预期年化利率高而导致的损失。这类金融债券的发行一直持续到1992年,共发行了200多亿元,1992年以后再也没有发行过。就发行目的而言,这种金融债券是为了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资本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本身赚取更多的利润。本质上,它类似于政府债券。但从发行方式来看,类似于企业债券,因为它既不向各地发布指令指标,也不动员政治,依靠金融债券本身的特点。

1994年,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起初,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和信贷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后来由于财政困难,这三家银行的资本和信贷资金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因此,国务院给予了他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金融机构发行特殊金融债券的特权。到2002年底,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共发行了15299亿元的金融债券。

1997年和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4家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证券回购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16次,总规模超过56亿元。14家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ZTE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金融公司。

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通常对其运营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相对而言,金融债券的信用往往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安全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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