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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自由报价、匹配交易、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并提供咨询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路15号。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黄金交易时间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规格

第六条 黄金、白银、铂等交易品种。

第七条 黄金交易的颜色类型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金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 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的重量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是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合格供应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金锭交易最小单位为1公斤。金条交易最小单位为50克。铂锭交易最小单位为1公斤。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黄金暂定为万分之六。铂暂定为千分之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全额交易,Au(T+5)三个月内交易、延期交易、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和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卖方会员和客户必须将所有需要出售的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付仓库。T+清算速度为0,会员和客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金实物。

Au(T+5)交易是指实施固定交付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付期为5个工作日(包括交易日)。会员和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确立销售合同。合同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库。到期合同的净头寸是同一交付期的销售合同。

延期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交易的现货交易模式。会员和客户可以选择在合同交易日或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付,并引入延期补偿机制息供需矛盾。

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在三个月内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后T+X日(X对于现货合约交易的合同期限,最长为90天)进行清算)。《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由于生产经营的具体需要,交易所批准的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品种和全额交易品种的定向询价交易。制定定向询价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业务是指在交易所内通过交易系统集中匹配交易和定向询价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选择现场或远程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地方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通信网络在自己选择的地方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通过专线或拨号等通信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报价成交:

(一)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报价。

(二)会员报价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买平仓、卖平仓。

购买报价是指会员和客户购买交易品种的报价。

销售报价是指会员和客户销售交易品种的报价。

买平仓是指会员和客户在延期交易中减少空头头寸的报价。

卖平仓是指会员和客户在延期交易中减少多头头寸的报价。

会员报价在交易时间内有效,直至全部交易或被会员撤销。

第十九条 开盘价、收盘价和当日加权平均价:

开盘价:全额交易的开盘价是开盘后的第一个成交价。Au(T+5)交易和延期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交易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个交易价格为开盘价。

收盘价是最后五个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格是指当日交易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额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条 集合竞价:

(1)开盘时,开盘价采用集合竞价确定,开盘后采用公开竞价(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确定买卖双方的匹配交易价格。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2)开盘集合竞价应在每个交易日开盘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交易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匹配时间,开盘时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交易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个交易价格为开盘价。第一个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匹配的原则产生,前一个交易价格为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集合竞价采用最大交易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所有买入申报交易;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所有卖出申报交易;相当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卖申报,根据买卖申报量和少一方的申报量进行交易。

(四)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表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匹配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交易申报指令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格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格时,自动匹配交易。匹配交易价格等于买入价格(bp)、卖出价(sp)和前一个交易价格(cp)三者中的一个价格。

当bp≥sp≥cp,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当天第一笔交易的前一笔交易价格(cp):

全额交易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最终收盘价;

Au(T+5)交易和延期交易采用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

当报价已部分交易时,剩余部分将继续参与当天交易的匹配排序。

第二十二条 会员报价后,本报价对应的资金账户或库存账户对应的实物全额交易被冻结。Au(T+5)本报价对应的资金账户的相应金额冻结交易和延期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前,会员可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交易部分有效。如果报价已全部交易,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相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实物库存解冻。

第二十四条 会员报价交易后,可打印交易单。

第二十五条 在全额交易中,会员或客户出售黄金,其收入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购买黄金时,其收入的黄金只能在当天清算后使用,即第二个交易日,而不是本交易日的交易。

Au(T+5)交易和延期交易分期付款,交易首付暂定为交易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Au(T+5)交易程序: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资金账户金额,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2)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资本余额和最大持仓限额确定交易金额,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交易。

(三)交易所在同一交易日内买卖同一会员和客户。Au(T+5)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冻结首付款,首付款按当日净头寸计算,多余款项返还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账户。不同交易日的合同头寸不会滚动。

第二十七条 延迟交付的交易程序: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资金账户金额,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2)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资本余额和最大持仓限额确定交易金额,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交易。

(3)每个交易日11:30 交付申报的开始时间。

(四)会员或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买卖黄金,其收入可在本交易日内交易。

(五)交易系统在交易过程中实时交易,实时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延期交付补偿费的议定:

(1)交易所设立协议委员会,协议延期赔偿费率,由商业银行、黄金生产、加工、冶炼等会员和交易所指定的人员组成。参照市场供需情况、人民币银行间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国际市场黄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本周实际交付数量和交付比,通过沟通方式约定下周的延期赔偿费率。(协议委员会办法另行制定)

(2)原则上,延期补偿费率应高于银行间拆借的预期年化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万分之三/天。在异常情况或价格突然变化等非常时期,约定委员会有权调整延期补偿费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逾期补偿费的收取:

(1)交易所应控制收款总额,鼓励持有延期合同的交易员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收款,即新合同原则上将在当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款,并引入中立仓库系统扩大收款。对于延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同,交易所将收取延期补偿,以鼓励收款。

(2)对于延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同,交易所将在收取延期补偿费的基础上,将超期补偿费纳入交易所风险基金。逾期补偿费率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3)试交易期间,延期补偿费率暂定为万分之三/日;延期补偿费率暂定为:延期6-10个交易日的合同,增收万分之一/日;延期11-15个交易日的合同,增收万分之二/日;延期16-20个交易日的合同,增收万分之三/日;延期20个交易日以上的合同,增收万分之四/日。

第三十条 延期交付申报、交付顺序:

(1)每个交易日11:3011:35为持有持仓合同和延期合同的会员和客户在申报当天的交付时间,申报内容为当天的交付合同数量。申报可以在11:35前撤回或修改。11:351:40是系统统计和公布双方数量,延长补偿费支付方向。

当交付申报数量相等时,当日延期补偿为零,不支付延期补偿。交付申报结束了。

当申报数量不相等时,延期补偿的支付方向由双方申报的数量决定,申报数量少的一方向申报数量多的一方支付延期补偿。并进入中立仓库申报阶段。

延期补偿费=延长合同数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补偿费率×天数(节假日顺延)

(2)当交付申报数量不相等时,每个交易日11:4011:45为中立仓申报时间,即未被交易占用的资金会员和客户可以参与中立仓申报。中立仓申报实行10%的交易首付制度。一旦申报,10%的资金将根据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冻结,申报可以在11:45前撤销或修改。11:45,申报结束。中立仓申报无效或撤单,首付及时解冻。

(3)当中立仓位申报的交付金额小于或等于持有持有合同或延期合同的交付金额差异时,所有中立仓位均进入最终交付。申报交付合同按时间优先,当日交付最大化原则,完成实际交付。

如果中立仓申报的交付数量大于持有持有合同或延期合同的交付数量差异,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确定进入最终交付阶段的中立仓。

(4)当日收盘,中立仓交(收)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中立仓,交易价格按当日结算价格计算。申报时的首付按当日结算价格的10%重新计算,转为反向中立仓位的首付。反向中立仓位生成免费手续费,进入最终交付阶段生成的反向中立仓位平仓手续费暂定为万分之六。

(5)交付(收据)方(包括中立仓库)申报确立后,必须全额办理交付。交易结束前15:30,如果交易人准备交付的实物未入库,或收款人准备交付的资金未到达,则构成交付违约。守约方的确定按申报时间排序原则确认。

(六)构成交易违约的,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终止交易。

第六章 清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和会员在结算日通过清算银行统一转移资金;

净额是指会员与交易所清算交易净额;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与会员进行净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程序:

实行现货交易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应在交易日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并将资金转入卖出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将转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参与Au(T+5)会员(自营或代理)和延期交易的,应当在交割日结束前将全额货款转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付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应当将资金转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金融和综合会员负责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客户交易资金清算的详细数据。

第七章 交割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物交付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付管理到每个会员和客户。

第三十七条 无论交易品种如何,会员和客户账户实行同一账户管理,其中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实物交割履约延期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仓库为会员和客户办理实物仓储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库存选择、库存选择原则;金条实行库存选择、库存选择原则,采购区为上海;铂锭实行库存、库存采购原则,采购区为上海、深圳。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交付的品种为标准重量1公斤、颜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公斤、颜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公斤、颜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颜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为0.5公斤、1公斤、3公斤、4公斤、5公斤、6公斤、颜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公斤、颜色不低于9.95%的银锭和定向询价交付品种。

第四十条 对于Au(T+5)及延期交付交易,基准交付品种为标准重量3kg、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kg、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付,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按交易所公告执行。收货物必须是3kg和1kg的整数倍。

第四十一条 每日交易所收盘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额现货,Au(T+5)延期交易交付顺序,为会员和客户办理实物交付。交付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购买货权账户。

第四十二条 交付处理程序:

全额交易:当日合同交易净交易量应交割。

Au(T+5)交易:Au(T+5)交易品种到期日,买方会员和客户资金账户应有足够的资金,卖方会员和客户实物账户应有足够的实物。应交付的数量为到期合同的净交易量。

延期交付交易:仓位合同完成当日交付,按当日交易价格结算,付款结束。延期合同和中立仓位的交付申报确立后,当日交付完成,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金额。交付实物方按实际交付量交付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金额。

第四十三条 交成交割违约的,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合同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终止交付。

第四十四条 交付双方均违约的,交易所应当扣除违约方违约合同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属于交易所风险基金,交易终止。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当日交付后,买方会员和客户可以在交易端填写交付申请表,也可以在次日后根据需要进行交易或交付。交易所工作时间(交易所交易后30分钟内暂停)。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有实物的指定仓库,可以在申请提货当天提取实物。如果交易所负责统一运输,交易所在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提货,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负责统一运输的,会员和客户应通过更改提货地点或与卖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和综合会员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如下:

(一)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订代理交易协议。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用代码,不得混合代码交易。

(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委托会员发出。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及时通知客户执行指令结果。

(五)办理财务交付事宜。

第四十九条 委托代理会员可以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例向代理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和代理费,包括黄金代理费扣除交易所费用的六分之六,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九分之九,铂代理费扣除交易所费用的千分之一,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千分之一。

第五十条 会员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会计账户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同时发生在交易中时,必须优先考虑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资金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自己的债务;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用客户资金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招标交易完成,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和会员业务不能私下对冲。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客户提供交易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国家有关政策和会员的信用和业务状况,充分披露交易风险,介绍交易市场等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客户的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会员和市场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客户进行交易,不得擅自更改指令,并对客户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没有直接关系,但有权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开展的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另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为防止异常因素干扰交易价格,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其中全额交易暂定为±10%,Au(T+5)暂定交易和延期交易±5%。具体情况按价格涨跌限制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头寸限制制度。头寸限制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单方面持有的最大交易金额。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规定最大交易限额。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头寸达到交易所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客户应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头寸报告水平。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况之一时,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额外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二)因违规被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三)按照交易所应急措施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制平仓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如要求报告、谈话提醒、书面警告、公开谴责和发布风险警告公告,以警告和解决风险。

第十章 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操纵市场、严重扭曲价格的紧急情况和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解决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不能归咎于交易所,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清算交付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1)项异常时,交易所总经理可采取调整开盘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前款第(2)、(3)项异常时,董事会可决定采取调整开盘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额、限期清算、强制清算、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之前,交易所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当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应当发布当天的市场情况和市场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成交量、成交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自己的交易信息,包括:

(一)历史市场统计:统计本会员历史交易市场。

(二)历史交易量统计:会员历史交易量按交易合同、品种、交易方向统计。

(三)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当日所有报价。

(四)会员交易统计,包括:

1. 即时交易:统计会员即时交易记录

2. 历史交易:统计会员历史交易记录

(五)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和应计利息。

(六)会员实物账户查询:查询实物账户中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所。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交易所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实施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的交易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各会员的财务和信用状况;

(4)监督检查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监控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市场风险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应每年抽查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抽查结果。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会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处罚不如实提供信息、隐瞒事实、故意回避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第七十八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七十九条 特别调查委员会可以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在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条 如果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投诉和报告。经核实属实的,应当认真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制定违法违约办法,处理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三章 调解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因交易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经交易所核实。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经会员大会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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