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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炒期货的法律风险

1、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在期货电子化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许可投资者使用电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却没有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来投资者交易亏损,不认可电子化交易的结果,于…

1.在期货电子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允许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的形式,但未与投资者签订电子交易协议。后来,投资者遭受交易损失,不承认电子交易的结果,导致诉讼。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在采用电子交易形式之前,必须与投资者签订内容详细、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电子交易协议。

由于期货电子交易已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并被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广泛接受,跨越了电子交易的初始试点和推广阶段,期货经纪公司应根据期货市场的变化将电子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完善期货经纪公司一般格式化电子交易协议的内容,充实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确保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这是防控电子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此外,期货经纪公司作为签订电子交易协议的前提环节,应明确告知投资者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通知,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2.电子交易初始密码问题

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电子交易协议、投资者注入交易资金后进行电子交易前,将根据期货公司普遍采用的交易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初始交易密码,并可以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然而,由于初始密码对投资者没有私有性、独特性和秘密性,为了防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要求投资者签署变更交易密码确认书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有限条件,即只有初始交易密码不能交易,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钥匙。

3.电子交易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

交易密码是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设置的检查程序,是期货经纪公司检查投资者交易指令真实性的基础,发挥电子签名作用;只要交易密码客观使用,投资者使用私人密码进行交易,对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来说,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置者和持有人(投资者)承担。但在交易实践中,即使是使用投资者私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也会因投资者密码管理或其他原因引起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投资者对交易密码管理不善,第三方不善意知道(包括偷窥、窃取或其他违背投资者初衷的方式),恶意在投资者账户上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对于此类交易结果,除非投资者及时明确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要求停止此类交易,否则期货经纪公司视为投资者自己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投资者能否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则另当别论。

2)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未善意取得投资者交易密码并擅自使用该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或者投资者故意将交易密码告知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并让其代为交易。前者显然是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侵权的后果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后者是相关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禁止的全权代理行为,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这两种情况,期货经纪公司除了加强员工的标准化管理外,让投资者及时签署书面交易确认,或使用独立于交易密码电子确认系统通知投资者交易结果获得投资者确认,也是早期发现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4.管理电子交易数据

虽然电子交易系统完全记录了投资者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但由于电子交易数据存储介质的特殊性,期货经纪公司应在交易过程中签署确认交易报告,以便于管理和固定交易结果;交易结束后,与投资者签署书面文件,最终确定交易过程和结果。

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应保持其完整性和原始性——任何交易系统或交易设备的维护或改造都不应改变这一点,否则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可能会出现问题。此外,当诉讼发生时,有必要获取电子交易数据作为证据时,为了使证据具有更充分的证据,公证过程证明交易数据为原始交易数据,符合证据真实性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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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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